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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一场迟来的官司背后

发表时间:2012年03月12日    作者:郑玉冰

  2月23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发布声明称,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该公司。

  在声明中乔丹表示:“很遗憾一家中国运动服饰公司,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用我的中文名字在中国开展业务,这种行为令我受到了伤害,除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我别无选择。我必须保护我的权益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乔丹表示提起诉讼主要是想澄清他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并无瓜葛,不过诉讼书也提出向乔丹体育公司索赔精神损失费。“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姓名权的保护,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所有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法律专家:商标法有地域保护性

  日前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国汇律师事务所的于福利律师,他表示虽然对此案件没有深入了解,但是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商标侵权与否。根据《巴黎公约》商标具有地域性原则,如果美国迈克尔·乔丹在中国注册了其中文名字“乔丹”商标,乔丹体育就涉及侵权。但是如果他没有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而中国的乔丹体育抢先注册“乔丹”商标就有权使用这一商标。同样,如果双方都没有进行“乔丹”商标注册的话,乔丹体育依然具有商标使用权,而不涉及侵权。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涉及与名人相关的音近、形近商标侵权的法律条款,中国曾经出现许多谐音商标,虽然受到明星指责,但并未在法律上获得胜诉,就是由中国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导致。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在中国明星姓名被企业注册为商标并生产产品,如果未涉及该明星肖像、签名等并不能构成侵权,此类问题只能依靠明星提前注册个人姓名来解决。

  品牌专家:打官司不一定是坏事

  关键之道体育咨询公司CEO张庆认为,迈克尔·乔丹在选择起诉时间上很值得思考。因为乔丹在声明中表示“随时随地都会保护自己的姓名权”,而作为一个成立和发展了多年的体育公司,乔丹体育一直以来在电视广告投放、体育赛事赞助上都花费不少,甚至在NBA赛场也做过广告,乔丹本人应该不会不知情。当然,从迈克尔·乔丹的角度来考虑,他作为一个国际性的体育名人,在诉讼对象上一定是有选择的,如今控告乔丹体育应该与近年来乔丹体育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即将上市等都有关系。

  张庆表示,从品牌的发展角度来说,乔丹中国这十多年来在产品研发、渠道拓展上克服了很多困难,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目前出现被起诉的状况,引起法律上的纠纷,提醒我们的本土品牌要在创建品牌的过程当中充分考虑法律风险、提高法律意识。随着中国司法体系在逐步和国际接轨,这方面的敏感度和关注度应有所提高,避免为他人做嫁衣。

  而对于此次诉讼的发展,张庆也有自己的看法。“我注意到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有诉讼与和解两种办法,相对来讲,我比较善意的希望和解,希望双方可以寻求到一个沟通途径。

  迈克尔·乔丹的诉求之一是不想使消费者混淆自己与乔丹体育之间的联系。而乔丹体育在广告中并没有将自己和乔丹的形象去做一个关联,包括在招股说明书中也在做这样的澄清,同时一直在强调自己品牌的价值。那么既然乔丹体育已经在这样做,我认为通过这场风波,可以使消费者对于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分得更清,所以无论官司结果如果,迈克尔·乔丹的诉求点已经达到了。

  而对于乔丹体育来说,与迈克尔·乔丹姓名的纠纷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会发生。那么乔丹体育发展到今天的体量和规模,如果总是担负着商业上、法律上的风险也是一件很有压力的事情,透过这一次的诉讼,如果得到和解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还是有好处的。我认为法律是一种利益协调的手段,所以打官司并不一定就是坏事。”

  上市之路:或影响其进程

  乔丹体育由成立于1984年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目前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运动鞋、运动服装及配饰为一体的体育用品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丁国雄和丁也治夫妇,同美国的“飞人乔丹”没有丝毫关联,授权亦不存在,是地地道道的本土品牌。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中国占据较大低端市场,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

  据了解,乔丹体育已于2011年底顺利过会,准备在上交所上市,成为首家在国内上市的体育用品公司。该公司招股书引用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列示了耐克公司目前拥有和正在申请的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相关商标。当时的招股书声称,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与Michael Jordan 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且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 Michael Jordan 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尽管如上所述,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如今,在上市前夕面临迈克尔·乔丹控告侵权,乔丹体育的上市之路势必会受到影响。有专家表示,虽然诉讼并不构成上市的直接障碍,但诉讼对上市的影响主要是对它有没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有没有导致财务数据的失真,导致利润出现问题以及对整个企业的前景出现重大的影响。显然,乔丹的商标对这家企业意味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无形财产,也就是说与它的市场份额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如果商标被禁止使用,它的市场份额、销售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将对上市构成很大的障碍。

  链接:

  乔丹体育:未收到应诉通知  中文“乔丹”商标合法

  2月23日,乔丹体育在其官方网站发表《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申明》表示:截止2月23日午间,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同时表示,“中文‘乔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对于迈克尔·乔丹提出的诚实问题,乔丹体育也做出了回应:“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崇尚体育精神,在诚信经营企业的同时,曾持续倾力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26日,乔丹体育再次发出声明:1、乔丹体育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在过去十二年中,出于维护知识产权、品牌拓展等原因,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 2、乔丹体育依中国法律对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 对中文“乔丹”等注册商标亦享有商标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中国法律保护。中文“乔丹”及图形商标分别于2005年及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十二年来,乔丹体育已在品牌建设方面直接和间接投入数十亿元。3、自乔丹体育成立至2012年2月22日,Michael Jordan先生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本公司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Michael Jordan先生无直接关系,并强调和Michael Jordan先生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活动。 4、乔丹体育作为本土民营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诚信经营,仅近三年,乔丹体育纳税总额已超过10亿元,员工及关联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超过5000万元,并成立“希望工程·乔丹快乐体育基金”支持贫困地区青少年投身体育运动,还对多项体育赛事进行了长期支持。乔丹体育尊重Michael Jordan先生在篮球领域所取得的运动成就及贡献。5、截至2月26日晚,乔丹体育仍未收到国内外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稿件来源:服装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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