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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VS“乔丹”:一桩糊涂案?

发表时间:2012年03月16日    作者:周冬梅

  近一个月以来,关于迈克尔·乔丹诉讼乔丹体育侵权一事被炒得沸沸扬扬,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方面各执一词。迈克尔·乔丹方面专门开设网站(www.therealjordan.com),网站除包含迈克尔·乔丹本人的一段对此事件的官方声明视频以外,还有事件进展的实时更新。在乔丹体育官方新浪微博以及乔丹体育官网(http://weibo.com/qiaodansports)也对这一事件,再三发表声明,坚持认为“乔丹”所指并不是迈克尔·乔丹本人,公司并没有侵犯迈克尔·乔丹的权益。双方针对此事件,公布邮箱,接受媒体询问。

  “不违法,但违背商业道德。”成为目前公众对于此事件的普遍评价。可是案件背后,人们不禁为乔丹体育所代表的“傍名牌”的民族品牌捏了把冷汗。乔丹体育目前年收入30亿元的销售额,一开始想必是受益于“乔丹”这个名字,但到现在这个阶段,作用就不见得大了,反而已成为一个不小的包袱。

  但就案件本身的走向而言,和解是大方向,公众的观点似乎能得到法律专家的广泛认同。不管案件审理的持续时间多长,影响多广,消费者倒是着实认识到此“乔丹”非彼乔丹了,迈克尔·乔丹的初衷算是达到了。

  新闻回放

   2月23日,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称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乔丹在声明中写道,这个诉讼不关乎金钱,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不应被误导。乔丹在声明中还指责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用他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在他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乔丹体育应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3月5日,乔丹体育已收到上海二中院的应诉通知,目前已全权委托律师处理。乔丹体育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有充分的信心,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之前该公司多次表示,公司没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乔丹体育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3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院人民法院发布微博称:“日前,我院受理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正式宣布受理此案。

  他们说

  1 、迈克尔·乔丹

  很遗憾,一家中国运动服饰公司,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的情况下,用我的中文名字在中国开展业务,这种行为令我受到了伤害,除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我别无选择,其他运动员也曾做出过同样的选择,我必须保护我的权益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我认为企业的成功应当以诚实和尊重消费者为前提。

  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姓名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中国尊重个人的姓名权,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原则,维护我的姓名权和身份权,中国的球迷和我之间有种特殊的凝聚力,在我为公牛队效力期间,他们会不远万里到芝加哥为我加油,我来中国时,所到之处受到球迷的热烈欢迎,所以,我得确保他们不会被这家中国公司误导。

  2 、乔丹体育

  乔丹体育在中国境内对于乔丹商标的使用是经过法定程序的:1991年,“乔丹”这一商标率先注册;1997年,“乔丹qiaodan”注册,并加注了一个棒球运动员形象的图形商标;1999年,又注册了一个篮球运动员图形的商标;2000年,乔丹与篮球运动员的图形合在一起申请注册。

  此外,在过去12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其中,“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乔丹体育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但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3 、商标评审委员会

  (早在2002年,耐克公司与在迈克尔·乔丹合作创立的篮球板块品牌之一“Air Jordan”在乔丹商标初步审定后的公告阶段就对其中8项防御性商标提起异议。但其异议均被商标局驳回。耐克公司随后复审请求均被商评委驳回。可见依据中国法律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并没有被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权利。)

  驳回耐克公司的理由是:“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MICHAEL JORDAN’已经成为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认为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运动员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MICHAEL JORDAN’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知名度。”

  4 、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

  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保护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法律是有地域性的,通常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是不保护的,因此乔丹起诉姓名权侵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5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

  商标注册使用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上不同来源的相同类别商品给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如果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混淆误导,就出现问题了。乔丹公司的商标还包括一个打篮球的人的图案,此外,还注册了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这做法本身就让人生疑。我认为,虽然乔丹公司商标的注册过程是合法的,但是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混淆的后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6 、上海市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

  乔丹体育不存在商标侵权,仅能认为这是一种不具商业道德的行为,因为根据现有材料可知,乔丹体育的商标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

  根据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内容,乔丹体育在中国境内共取得131项注册商标,均已取得该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享有该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般来言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乔丹体育确实具有“乔丹”商标合法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但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也具有异议的权利。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但这也有一定的标准,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同时这种认定需要由国家的专门机构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早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耐克公司诉讼乔丹商标异议一案中,就可以判断,依据现行的法律,乔丹体育的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乔丹”商标合法。只能认为其绑定一个国际名人的中文译名去做宣传,然后利用了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去抢先注册获得商标专有权。这种做法多少让人会有对篮球巨星乔丹与乔丹体育具有关联性的联想,这种行为有违商业道德。

  但无论如何,对于一个想要真正做大民族品牌的拟上市公司而言,应该着力研究发展自身的企业文化,而不是非靠去走法律的“钢丝线”,“博上位”式的使用模棱两可的商标吸引消费者。可以说到今天这个地步无论这起诉讼的成败如何,实际上是对乔丹体育公司使用这个“乔丹”商标,市场一定会对其商业形象进行大大的扣分。

  7、新浪微博微话题“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消费者观点集锦  

  华丰商标:乔丹体育涉诉引发思考“注册商标:立足品牌生命力”。苹果与唯冠科技的ipad商标之争尚未了结,即将在国内A股上市的乔丹体育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纷争又起。与前者不同的是,后一案件吸引了本地业界无数眼球。乔丹体育涉诉,为业界提供了一个可供剖析的话题样本。

  后90梁丰:我刚在央视上看到“阿斯丹顿”牌热水器,竟然还是陈建斌代言的,这都怎么了,乔丹的事情还没有下文,又来一个,我看到这个牌子首先想到的就是名表,结果居然是热水器,品牌价值是因为产品的受欢迎度带来的,受欢迎度是因为产品质量,质量源于管理,和叫什么名字没有关系。

  掌股·竞技风暴: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一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有“傍名人、搭便车”之嫌,但是乔丹体育的行为似乎尚不构成姓名权侵权。至于该案未来的走向,因为乔丹体育正在积极谋划上市,本案的审理无疑会大大阻碍其上市的进程。不过,目前看来原被告双方有较大几率选择在判决前庭外和解。 

稿件来源:纺织中国在线/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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