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ST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从2011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2012年4月28日前付清。
二、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本息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减半收取170,9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175,900元,由两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