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2012年春蚕期间防止工业和农药污染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2012年春蚕期间防止工业和农药污染工作。
通知指出,今年蚕丝绸行情继续看好,春蚕生产仍是我市重点蚕区农民增收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广大蚕农寄予厚望。各级政府要将做好春蚕期间防止工业和农药污染的“两防”工作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蚕桑污染防止工作的领导,及早作出部署,落实“两防”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辖区范围内春蚕生产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春蚕防止氟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蚕区的排氟企业以及对蚕桑生产带来影响造成损失的其它污染企业,原则上在春蚕生产期间停产30天,即4月25日至5月25日。各类工业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达标排放,凡不能治理达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春蚕期间不得生产;农资销售部门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蚕区严禁销售与使用含杀虫双等有机氮类和菊酯类“双高”农药的规定,尽早做好生产与销售管理;各级政府和农技部门要加强对农民防污染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春蚕生产期间严禁使用有机氮类和菊酯类农药,同时做好春蚕上蔟期间预防蔟草中毒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两防”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加强合作,落实工作责任和具体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前几年“两防”工作的成功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这项工作落实。凡发现不按时停产,蚕区销售和使用“两高”农药,由工商、农业和环保部门严肃查处。对不执行规定而造成蚕农损失的应按实赔偿,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