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12)潍破字第2-4号】,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告。
本院根据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9月12日裁定受理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2年9月14日指定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在2012年10月18日前,向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2年10月22日9:00时在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会议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