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NTC)就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发布终裁。终裁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没有造成巴国内市场的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对本案无措施结案。至此,中国企业就本案的应对取得完胜。
本案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涉案产品巴基斯坦海关税号为:5503.2010。据我海关统计,涉案产品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出口金额逾1.5亿美元。我会组织12家主营涉案企业参加应诉。
2012年12月21日,本案作出初裁,决定自发布公告起对调查产品征收4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应诉企业获得自2.09%--7.37%不等税率,未应诉企业统一税率为8.82%。12家企业应诉中6家企业获得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