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重组中的华芳纺织由于借款纠纷案而被市场所关注,不仅如此,在此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之后,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竟然将一审与二审的法官也卷入案件之中。
近日亲赴南京,对双方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的询问听证,进行了旁听。期间,双方对于法官是否收受贿赂一事分别进行了阐述,各执一词。
行贿时间不符?
华天公司于“再审申请书”中称,自2010年起,有关华天公司及肖兆亚与华芳纺织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简称张家港法院、一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苏州中院、二审法院)的其它案件中,华芳纺织多次向一审、二审法院承办法官行贿。
与此同时,华天公司还指出,前述受贿的法官又直接担任本案一审、二审阶段的合议庭成员和承办法官。因此,华天公司认为,本案一审、二审承办法官收受华芳股份的贿赂,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本案依法应予以再审。
对此,华芳纺织委托代理人黄永芳律师证实了华天公司提供给法庭的相关证据存在,但对华天公司上述关于法官行贿的说法表示了异议。
黄永芳律师指出,华天公司提供的报销凭证时间是在本案发生前,不是在本案发生时产生的,因此,这不能构成本案法官收受华芳股份贿赂的证据。
据“外协费报销凭证”显示,来客单位标注有“法院”的报销时间为2011年4月份至2011年7月份。另据资料显示,肖兆亚与华芳纺织签订的华天公司股权转让时间是在2011年8月份。
对于黄永芳律师的上述说法,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并不认同,其认为,从华天公司目前得到的“外协费报销凭证”显示,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法官在此前的案件中,有收受华芳纺织贿赂的行为。由此可见,两者在本案发生前就已经有联系了。
值得注意的是,据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透露,华天公司在一审中发现华芳纺织一审立案时提供的2010年10月12日和2011年3月12日借款协议签订期间的农业银行基准利率与借款协议签署时间对不上之后,华芳纺织便另外提交了2011年1月12日和2011年3月31日的借款协议,而此前上交的借款协议不翼而飞,在一审的卷宗中已经找不到了。
华天公司方面怀疑,上述被替换掉的借款协议是被法官隐匿了。
标注法院只为报销方便?
华芳纺织委托代理人黄永芳律师不仅对行贿时间表示质疑,还对华天公司提供的“外协费报销凭证”提出了质疑。
黄永芳律师认为,华天公司提供的报销凭证经办人和收款人都是一个人写的,而且,从报销凭证上来看,不能证明具体是哪个法院的。据“外协费报销凭证”显示,承担部门皆注明“华天”,来客单位则注明“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在五张“协费报销凭证”上,经办人有所不同,在不同的报销凭证上分别注有“施卫新”、“徐律师”和“张律师”的名字,此外,证明人也有所不同,在不同的报销凭证上分别注有“庞卫东”、“张律师”和“施卫新”的名字。
对此,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从“协费报销凭证”上可以看出,明显不是一个人写出的。不仅如此,在“协费报销凭证”上领导审批一栏中,还可以看到华芳纺织法定代表人戴云达和原华天公司总经理施卫新的签名。
除上述解释外,黄永芳律师还解释称,会出现标注“法院”字样报销凭证的原因是“企业管理不规范,发生了一些其它费用”导致的。按照黄永芳律师的说法就是,公司人员报销时,往往会出现没有发票无法报销的情况,所以才会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报销。因此,她认为,上述报销凭证不是华芳纺织行贿法官的证据。
对此说法,肖兆亚戏称道,很难想象公司发生了哪些其它费用,导致公司要用给法官送礼的名义来报销。“难道其它费用不好报销,给法官送礼的费用就好报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