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消息,美国商务部已经于近日宣布,修订两项涉及反倾销复审调查的政策和做法。“为了配合奥巴马总统在2010年提出的出口倍增计划落实,美国商务部提出了强化贸易救济法执法的14项建议,到今年10月底,13项建议已经得到实施。此次修改反倾销复审中的强制应诉企业抽样做法是最后一个执行修改建议的措施。”中国政法大学史晓丽教授说。
两项修改内容
据了解,上述修改涉及两个问题,并将于201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首先,关于反倾销复审中强制应诉企业的抽样问题。美商务部将有条件地采用统计学抽样的方法。该抽样办法将根据进口数量把企业分成不同的区间,然后采用“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在不同区间的企业间进行抽样。该抽样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第一,相关利害关系方要求采用该方法;第二,商务部有足够的资源审查至少三家企业;第三,最大的三家企业进口量未超过进口总量的50%;第四,美商务部认为或怀疑最大的出口商在定价方面有别于其他出口商。其次,关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全国统一税率”的复审问题。美商务部不再对适用该税率的企业进行复审,除非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要求。如果某家企业在反倾销原审中不符合分别税率资格,将被认定为“全国统一税率”企业,美商务部不再对其进行复审,可直接指示美海关按照该税率清关,不必等到复审调查结束。
实际上,早在2010年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曾就调整反倾销调查中强制应诉企业的选择方法公开征求评论意见。其间,美国商务部共收到18份评论意见。中国商务部、泰国商务部、越南贸工部、美国零售业领导者协会等分别提交了评论,反对美国商务部的调整方案。而美国南部虾联盟、美国钢铁公司和纽柯钢铁公司、美国家具协会和木材进口联盟等9家单位提交评论支持美商务部的调整方案。另有1份评论意见没有明确表示支持或反对。尽管中国、泰国以及越南等国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但是,史晓丽教授表示,美国已经以在《联邦纪事》上发布通告的形式宣布实施新的做法,并公布了执行日期,因此,相关机构如果对这一修改有异议,并且认为有违反WTO规则之嫌,可以由WTO成员方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判定该调整不符合WTO贸易救济规则。但在美国修改这一法律之前,该项法规仍会继续实施。
抽样范围扩大
“在反倾销调查或复审中,当生产商或出口商的数量非常大,以至于调查机关无法对每个企业进行逐一审查时,美国通常采取抽样方法选出应诉企业。一直以来,美国都是按照最大进口量方法选择应诉企业。此次修改则改变了这一做法,转而采用随机抽取方法。”史晓丽说。
此外,她道出了美国商务部做出上述调整的原因:此前,按照最大进口量选择应诉企业,那些在进口量中占相对较少份额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就不会被纳入调查范围。久而久之,在反倾销复审中就会产生潜在的执行问题,因为在进口量中占较少份额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就会逐渐意识到,由于它们不会被选中,也就不会被审查,故而有可能作出降低出口价格的决定,因为即便降低了出口价格,也不会影响调查机关为其确定的反倾销税率的高低。而采用PPS(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 sample)方法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该方法能够确保所有生产商或出口商均有机会被选为应诉企业。按照PPS方法,美国商务部根据出口美国的数量,从大到小,将应诉企业根据预设的调查企业数目分为若干层级,每个层级企业的出口美国数量大体相同,商务部再从每一层级中抽出若干企业为强制性应诉企业。
“虽然修改后的做法更加科学和公平,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每一个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都有可能被选为强制性应诉企业。”史晓丽提醒说,“该法实施后,一些向美国出口量不太大的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也有可能被纳入调查范围。而这些企业极有可能缺乏反倾销应对经验,故应该高度重视调查问卷的填写工作,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调查结果。”不利于中国出口商据悉,在反倾销复审中,美国一直采取的做法是,即便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实体没有提出复审要求,美国商务部也会对这些实体进行复审。在最终复审结论作出后,才能确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随后,美国商务部再通知海关对这些出口商的产品按照新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征税。这样就导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的产品延迟征收反倾销税。
史晓丽表示,新规则实施后,美国商务部不再对适用全国统一税率的非市场经济体企业进行反倾销复审,而是直接指示美国海关按照先前认定的全国统一税率清关,不必等到反倾销复审调查结束,除非有利害关系方提出复审要求。“这一修改显然对中国企业是不利的,因此,中国出口商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的决定,以便及时提出复审要求,否则,美国将按原始调查中认定的全国统一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她说。
此外,在过去的1个多月时间里,美国相继对我国3种出口产品发起了贸易救济调查(三氯异氰尿酸、取向电工钢以及味精)。这3起调查发起的时间都在本次规则调整之前。史晓丽称:“美国调整抽样方法的新规则适用于在2013年12月4日或者此后发起的反倾销复审案件,没有提及也适用于反倾销初始调查,因此,该规则应该不适用于上述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