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嘀嗒团”销售团购价为99元的冒牌“法国公鸡”旅行鞋,被正牌生产企业起诉后,供货商和团购网站均被判赔。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向“嘀嗒团”的经营者发司法建议,督促对方加强审查,并获得回应。
日企诉团购网站侵权
此案原告是来自日本的企业株式会社迪桑特,该企业称,其是世界知名的服装、运动休闲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有上百家品牌专柜及专卖店。
2011年3月14日,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嘀嗒团”网站上发布信息,以99元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原价480元的法国公鸡旅行鞋”,该商品使用了与原告的商标相同的标识,经鉴定不是由原告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且质量粗糙,系侵权商品。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共同赔偿其53万余元损失,并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团购网供货商均判赔
开庭时,两被告均否认侵权,今日都市公司辩称,其在发布信息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次组织团购的法国公鸡旅游鞋是由走秀网公司提供的。今日都市公司还与走秀网公司约定送货、退货及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等项事宜均由走秀网公司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旅行鞋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属于共同销售,故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分别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侵权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走秀网公司赔偿原告8.8万元,今日都市公司赔偿原告2.2万元。
法院司法建议获回应
判决生效后,北京市二中院针对“嘀嗒团”在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向今日都市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
法院指出,首先,团购网站作为一种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站上发布的交易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其次,关于仅由实际卖家担责的约定缺乏合法效力。法院建议该公司明确审查义务、树立责任意识;规范工作标准,提升业务水平;改进宣传方式,细化销售信息;完善售后服务,建立联动机制。
今日都市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制定了资质审核指南,并设专人专岗,主要负责商家资质审查事务。同时,该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的联动机制,以便更妥善地处理消费者投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