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部分冬季用消费品和工农业生产资料等8种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2013年第四季度,共抽查了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陕西等11个省、直辖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电热毯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等标准规定的要求,对电热毯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只进行5层折叠试验)、机械强度(只进行发热元件弯曲试验)、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1 电热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zip
国家质检总局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