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可与普通外贸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除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只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即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包括: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第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如能符合另外三项条件,则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包括: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第三,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此次发布的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政策,意味着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久的出口退税制度“瓶颈”被突破,并将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