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公布决定,否决欧委会关于对中国皮鞋重征反倾销税的建议提案。2006年欧盟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鞋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经日落复审调查于2011年3月31日终止有关反倾销措施。中国部分皮鞋出口商(Brosmann和奥康公司等)将欧盟反倾销诉诸欧洲法院。2012年欧洲法院终审判决,即使市场经济待遇审查不会必然导致原告企业获得更低的反倾销税,但欧委会仍有义务审查原告企业提出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欧委会随后根据该判决,决定重新审查原告企业在原审调查期时的市场经济待遇状况。
欧委会经重申审查认为,原告企业不符合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并于2月19日向欧盟理事会提议对原告企业出口的涉案产品重征反倾销税。
欧盟理事会认为,纳税义务人(进口商)根据法院判决被退还原已被征缴的反倾销税时,即可根据海关法合法预期反倾销税已过三年法定期限而不被重新征收,所以纳税义务已被消灭。因而重征反倾销税的决定将会侵犯有关纳税义务人的合法预期,欧委会提议重征反倾销税的法律依据不足。
欧盟理事会最终决定,否决欧委会的建议提案,终止对原告企业启动的重新审查程序。该决定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预计官方公报发布日为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