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虚构利润却保全了上市和融资资格,一时间引发舆论非议。与此同时,中小股民的民事诉讼也在积极准备中。据了解,国内维权律师最快于6月初启动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获赔胜算相对较高。
“最快的话,我们会在6月初启动该案件的诉讼程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目前的进展是投资者正在准备相关材料。
连续五年虚构利润
2014年5月16日,南纺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自2006年到2010年,南纺股份连续虚构利润3.44亿元,金额占其披露利润的130%到5500%不等。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表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南纺股份在公告表示,2012年以来,公司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已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10年度以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12年度实现扭亏为盈,顺利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小股东占比低但获赔概率较高
南纺股份连续五年造假,对持有股份的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但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目前准备对南纺股份进行诉讼的投资者人数不算太多。臧小丽律师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从南纺股份2012年年报看,期末股东户数为13399户,相对于其之前代理的佛山照明16万户的股东户数并不多;其次,相对于其他上市公司而言,南纺股份的股权比例比较集中。2012年年报显示,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的持股占比达55.1%。相对来说,散户占比并不高。
“我们代理的佛山照明投资者索赔案,截至目前大约有1500人左右参加起诉。佛山照明股东人数是南纺股份的10倍,因此预计南纺股份的索赔规模难以达到佛山照明的标准。”臧小丽律师称。
臧小丽律师还指出,在现有模式下,参与诉讼的投资者需要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起诉,否则视为放弃。此外,公司出现造假的年份为2006年到2010年。由于时间跨度大,投资者可能会中途卖掉,导致不再关注该公司。从实际操作来看,考虑到股民诉讼成本,真正起诉的投资者不会太多。
尽管参与诉讼的中小投资者占比不高,诉讼积极性也有待观察,但获胜的概率仍然较高。臧小丽律师指出,如果没有公司的虚假信息,投资者可能不会按照当时条件买入股票,即使买入也不一定是当时的成交价格。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由于虚假称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南纺股份案件中,既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又有投资者存在的损失,投资者获赔的概率较大。”臧小丽律师称。
三大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从2006年至2010年间连续虚构利润。按照《证券法》及《上交所交易规则》标准溯及过往,连续两年亏损将被*ST处理,连续三年亏损则要被交易所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则要退市。南纺股份连续五年亏损,却因为虚构利润而得以保全了上市资格和融资资格。业内律师一致认为,这中间或表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
“该案件说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比较重大的缺失。”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称,如果没有虚假陈述,南纺股份应当退市。如果上市公司通过造假保留上市资格,违法成本不过60万元,则产生了一种荒谬的结果——造假者反而获益更多。臧小丽律师亦指出,从法律风险来看,公司连续多年造假却没有退市,对证券市场将起到逆向示范效应。
针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已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的讨论,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追溯调整导致公司亏损是否应退市有明确的规定,2012年5月上交所根据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但该公司2012年、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未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即使如此,业内律师一致建言,需从制度上完善对造假上市公司的处罚。首先,《证券法》对虚假称述处罚的上限设置较低,目前法律规定的上限为60万元,应当加大罚款数额和力度;其次,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目前相关监管机构对南纺股份表态来看,没有明确相关责任人造假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证监会对于企业造假上市“严打”的态度相比,对上市公司缺乏统一移交刑事机关的执行力度;第三,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机构决定不退市,但如何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权却没有明确的信息传递。值得一提的是,该股票的第二大股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在万福生科案的赔偿中,其上市保荐人平安证券直接成立赔付基金赔付投资者。
符合索赔条件投资者范围
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南纺股份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投资损失。
至于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范围,臧小丽律师、刘国华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均认为,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