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顺利推进兵团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的主要内容、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在保障棉花实际种植者利益的前提下(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植棉团场、植棉职工以及兵团范围内的其他各种所有制形成的种植主体,以下简称种植者),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棉花生产、流通、消费,促进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完善符合国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棉花价格形成机制。
(二) 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决定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价格,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二是保障种植者基本收益。国家不再按照固定价格进行临时收储,在市场价格较低时,种植者的种植收益通过国家补贴得到基本保障,稳定棉花生产。三是保持政策平稳过渡。在实时方案与自治区方案衔接的前提下,发挥兵团体制优势,保持兵团棉花生产经营各环节政策的连续性,实现政策平稳过渡,促进改革顺利推进。
(三) 主要内容
棉花目标价格是指棉花价格在主要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制定能够保障种植者获得基本收益的目标价格。当采价期内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棉花种植者给与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放补贴。
二、目标价格的制定
(一)目标价格水平制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一年一定,播种前公布。2014年皮棉目标价格为19800元/吨。
(二)市场价格监测。市场价格为采价期内新疆棉花平均销售价格,采价期为9-11月。兵团棉麻公司和植棉师棉麻公司作为国家棉花价格监测点,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场价格每日汇总报送工作。
三、面积、产量统计、核实、申报程序
(一)统计棉花种植面积和预测产量
年初,各植棉师根据兵团下达的分师年度棉花种植面积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植棉团场。团场以此为依据安排落实种植计划。兵团统计局于6月25日起负责统计、核实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团场7月份完成面积登记、核实工作,分别在连队和团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逐级上报兵团。统计过程中要有效杜绝虚报、多报、压报、漏报棉花面积现象发生,解决好果棉套种面积折算问题。8月底以前完成测产工作。预测产量作为统计籽棉交售量的主要依据,两者相差一般不超过5%。
(二)统计籽棉交售量
1.印制籽棉交售票据。兵团植棉者将棉花交到经兵团授权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出具籽棉收购结算票据(磅单),票据一式四联,即种植者、加工企业、所在团场、所在师棉麻公司各持一联。票据应注有交售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土地所属单位、棉花加工企业全称、籽棉重量、等级、回潮率、含杂率等主要信息,各植棉师结合本师具体情况可增加指标,于8月底前统一印发。
2.明确籽棉的交售范围。由于国家分别按自治区和兵团棉花统计产量拨付补贴资金,因此兵团植棉者种植的棉花必须交兵团棉花加工企业才能纳入产量统计范围,获得补贴。团属棉花加工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地方棉花。
3.籽棉统计数量的核实和公示。11月20日前,团场棉花加工企业将植棉者实际交售籽棉相关数据汇总后报团场,经团场审核后,将面积、预测产量和籽棉交售量分别在连队和团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上报师统计局。师审核后,将籽棉交售量于11月25日前报兵团统计局汇总、审核。
(三)测算皮棉产量
兵团质监局按月统计汇总各植棉师皮棉公检数量。经团场及师逐级申报、核定的棉花播种面积、产量、籽棉销售量,经兵团统计局测算、核实后,于12月5日前报送国家、自治区。国家统计局根据遥感测量结果,结合兵团上报资料,最终核对兵团棉花播种面积和产量,作为测算兵团补贴总额的依据。
(四)其他情况
兵直单位的面积统计、产量测定及籽棉收购量、皮棉加工量由所在师负责统计、上报和发放补贴。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色棉)单独统计面积和籽棉交售量,单独测产。
四、补贴资金发放
(一)中央财政补贴依据和下拨时间
财政部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国家统计局调查的兵团皮棉产量测算补贴资金总额,年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兵团。
(二)兵团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1.补贴资金的拨付。兵团财务局根据《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按照中央拨付兵团的补贴资金总额和兵团核定的各植棉师棉花产量,拟定各植棉师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方案,经兵团审定后,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10日内,向植棉师拨付补贴资金。
2.补贴资金的兑付。师财务局在兵团补贴资金到位10日内,拨付至团场及代管的兵直单位,团场(兵直单位)20日内按照种植者籽棉交售票据兑付补贴资金。
3.特种棉补贴发放。特种棉补贴标准与自治区保持一致。其中,彩色棉由兵团财务局按照统计局统计的彩棉产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彩棉集团,彩棉集团负责兑付给种植者。
4.下列棉花不予列入补贴范围。没有经过公示、没有籽棉交售票据以及兵团以外流入的棉花,均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五、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加工企业加工资格认定
(一)认定标准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兵团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和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证书》。实行“一线一证”,即:一条生产线须具有一个《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2.有收购计量、结算系统和设备健全、运行良好的在线监控系统,收购加工的棉花全部实行专业仓储,在库检验。加工兵团棉花的加工企业必须使用师统一印发的籽棉收购结算票据(磅单),加工地方棉花的加工企业必须使用自治区统一发票。
(二)认定流程
1.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均到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2.取得兵团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加工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纤检局认定。
3.取得兵团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加工兵团棉花的加工企业,由师发展改革委认定,同时每年7月底前报备兵团发展改革委。
4.8月底前兵团和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对各自认定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加工企业名单,在各部门门户网站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兵团和各师发展改革委分别对所属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颁发带有统一编号的牌匾。
(三)认定企业的退出机制
认定的加工兵团棉花的棉花加工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经兵团发展改革委核查属实的,或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核查属实转交兵团的,取消认定,同时注销棉花加工资格及相关资质。
1.采购兵团以外的籽棉或皮棉、虚开籽棉收购票据等违法经营行为,套取补贴资金的;
2.不如实标注、籽棉收购总量折算皮棉后大于或小于公检量5%以上的;
3.收购棉花期间,未按要求在厂区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带有统一编号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格认定牌匾的。
六、指定配套政策
(一)制定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兵团财务局制定《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开设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制定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兵团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
(三)制定兵团以外棉花流入控制方法。兵团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兵团质监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兵团以外棉花流入控制办法》(试行),加强对籽棉结算票据、公检、仓储、自用棉管理及兵团以外棉花流入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兵团相关改革政策,指导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督导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二)植棉师抓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推进落实工作。植棉师要高度重视,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积极主动抓好各项落实工作。负责棉花种植面积及籽棉、皮棉产量的统计、审核、测产和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报送等工作,制定本师兑付发放补贴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公开、公正、准确发放。加强改革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使政策家喻户晓。加强棉花质量管理,提高棉花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棉花销售工作,促进棉花快收、快轧、快销。师可预留本师补贴资金总额的5%,用于兑付调查核实后确实未拿到补贴的实际种植者。师兑付发放补贴资金操作具体办法需报备兵团。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兵团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局、财务局、统计局、工信委、质监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国家、自治区、兵团确定的实施方案,制定兵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手册以及干部驻连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使用种植者、基层干部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让他们了解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意图,掌握兵团棉花交售和补贴政策,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采取外培和自培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培训。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组织兵团相关部门和植棉师相关单位,积极参与自治区培训;各师农业局牵头,制定培训计划,编印培训资料,对各团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可能会出现许多无法预知的情况,需要加强各环节监管。为了不影响工作,兵团本级和植棉师预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制作棉花加工企业牌匾、印制宣传手册、开展人员培训、统计测产、新闻媒体宣传、成本调查、市场价格监测、专项调查检查等工作。
(五)加强棉花销售工作。继续保持兵团现有棉花购销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兵、师棉麻公司现有营销网络体系的重要作用和仓储、设施方面的功能,多渠道、多方式促进棉花销售,鼓励和支持兵、师棉麻公司参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卖。
(六)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补贴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监管联动机制。棉花收购期间,由兵团发展改革、财务、质监、供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赴师团进行督查,对籽棉交售票据、收购、公检等情况进行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对违规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惩戒,避免出现虚开收购票据、兵团以外棉花流入等问题。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在兵、师、团统计、财务部门设立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监督电话,并通过兵团各级主流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各级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对造假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七)适时采取应急措施。当国内市场棉花价格大幅度低于进口棉价格,出现“卖棉难”时,及时启动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鼓励企业入市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