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务院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尽快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要求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为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二是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做法制度化。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失业保险制度历经了20多年的发展,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当前形势的发展,也与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部分条款存在诸多不相符合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缴费义务和享受权利与城镇职工不对等,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城镇职工之间存在较大的待遇落差,如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待遇减半一次性领取,不能享受失业期间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这些都不符合城乡就业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二是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结余较多和扩大开支法律依据不足等“两难”问题,导致巨额资金“沉睡”在银行账户,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工就业竞争力等工作却因缺乏资金难以深入开展,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作用。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当初《失业保险条例》是在国企改制刚刚开始和城乡就业市场尚未打通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调整,即使存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问题在未来可能会局部凸显的情况,也应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支出的前提下尽量盘活基金,将基金用于提高就业质量和确保就业公平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功能。
为此,建议国务院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尽快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和上位法的要求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为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尽快实行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一是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农民合同制职工统一按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统一待遇享受标准。农民合同制职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标准和期限执行。三是统一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2、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做法制度化。及时总结东部七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有效做法、经验,明确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项目、实施条件、实施范围,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建议根据不同地区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基金积余情况,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基金积余较多的地区,特别是已实施多年试点政策、有实际使用管理经验的东部七省市,在符合基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备后,赋予省一级及计划单列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