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015年4月21日发布本年度第10号公告,决定自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于2010年4月20日发布该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2015年2月21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申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