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曾以“引入港商合资项目”为由获取近300亩土地;如今,由这块土地商业开发所引发的利益博弈正在困扰着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持有者沈国甫家族。沈国甫是知名浙商代表,宏达高科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
9月8日,宏达高科发布公告称,“沈国甫未参与杭海公司(指杭海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活动,杭海商业城项目与公司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而作出这份澄清公告的起因是,杭海商业城项目正是在上述土地进行开发,而该项目当前陷入了非法集资的漩涡中。
进入10月份,杭海商业城项目仍然处于停工状态,通过收取投资者“押金”形式吸纳1.17亿资金所滋生的矛盾依旧未平息。“杭海商业城公司的沈浩荣已于9月26日被立案侦查并刑拘”,知情人士表示,沈国甫是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而沈浩荣成立杭海商业城公司专门运营该项目。
传项目负责人被刑拘
浙江海宁是中国排名靠前的百强县,以皮革为主导产业。位于海宁许村镇的闵家桥地区由于毗邻杭州,更与杭州地铁南苑站仅一路之隔,造就了当地难得的优质土地资源,商业项目纷至沓来,而建设中的杭海商场项目却一直静静伫立在那里。
目前停工的杭海商城地块归属于浙江丽宏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宏君服饰公司)。工商资料显示,丽宏君服饰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周利华为沈国甫的妻子。
据宏达高科9月8日的公告,丽宏君服饰公司主要由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控股集团)于2002年8月12日出资设立。2013年1月5日,丽宏君服饰公司与杭州沈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大实业)签订《租赁合同》,把位于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闵家桥66号的房产和场地整体出租给沈大实业。
随后,沈大实业牵头组建的杭海公司将上述房产改造成了商铺,转租给了300多位投资者,让300多位投资者在合同签订时交纳押金,押金产生的利息作为应交纳的“租金”;不过,这档生意并非一帆风顺。
有投资者代表称,从2013年5月到2014年初,杭海公司以“押金”名义共收取资金1.17亿元,但在2014年底,众多投资者发现户头没有收到“合同”中承诺的返利。在询问杭海公司相关部门之后,时任公司董事长沈浩荣表示,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兑现相应款项,
自2015年8月初开始,因许久无法就投资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投资者陆续前往杭海商业城项目所在的浙江海宁公安局报案,认为沈浩荣、沈国甫及其旗下杭海公司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9月下旬,报案的投资者向记者出示海宁市警方回复报案的短信显示:“你向海宁市公安局报称的浙江杭海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于2015年9月2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沈浩荣、金荣富、金荣根已于当日被我局刑事拘留,有关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不过,对于上述说法,记者多次致电海宁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但未能获得正面回复。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上述案件较为复杂,“不是一时能说清的”。
资金链断裂引发危机
这并非一起普通的商业纠纷。
根据杭海商业城的相关资料介绍,该项目系沈大实业投资开发的大型综合商业体,总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计划以服装、面辅料为主打业态,兼营皮具、小百货、箱包、食品等业态,配以美食广场、电子商务、T台走秀、星级酒店、KTV等,把整个商场打造成一个吃穿玩乐一站式享受的中国式“奥特莱斯”。
不过,在杭海商业城的建设中,虽然名为沈大实业投资开发,但根据投资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的相关资料,杭海公司在其中却起着实际运作的作用。《浙江杭海(国际)商城商铺租赁合同》就是杭海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并在向300多位业主出租厂房的过程中收取押金,与此同时,杭海公司又通过一家名为“海宁杭海精品百货商城有限公司”的公司作为承租方与上述投资者签订合同,将上述商铺返租,杭海公司为“担保人”。最终,杭海公司向投资者收取押金达1.17亿余元。
然而,2014年下半年,杭海商业城项目危机开始爆发,建设逐步停工。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事后的审计显示,杭海商业城项目总负债高达1.7亿元,除了投资者的资金之外,沈浩荣及沈大实业还拖欠有项目建设资金等。”面对投资者的追问,沈浩荣表示,目前自己名下资金链已完全断裂,对于1.17亿元欠款无能为力。
与此同时,原本的项目合作方之一,同属沈国甫家族旗下的丽宏君服饰将上述项目的合作伙伴杭海公司和沈浩荣及其旗下的沈大实业告上法庭。
2014年9月30日,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丽宏君服饰诉杭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0月2日,丽宏君服饰申请追加沈大实业、沈浩荣作为共同被告。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9日、12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该案件目前已审理终结。
丽宏君服饰表示,2013年1月,丽宏君服饰与沈大实业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临东路厂区及场地整体出租给沈大公司;后租赁合同由杭海公司承继,由沈大实业及沈浩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杭海公司欠付丽宏君服饰3969万元及水电费25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丽宏君服饰的上述诉求,同时判令沈大实业、沈浩荣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大实业、沈浩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海公司追偿。
难解的关联性
除了是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在杭海商业城项目的商业开发当中,宏达控股集团的角色也不容忽视。
2013年3月15日,负责运营上述地块项目的杭海公司注册成立,股东结构显示,其中沈大实业出资80%,宏达控股集团出资20%。据《中国经营报》今年9月报道,沈国甫的妻儿一共持有宏达控股集团96.52%的股权。
此外,在一份标记日期为2013年3月11日的杭海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看到,杭海公司高管层中,沈浩荣、沈国甫、马吉岑三人为杭海公司董事会成员,其中除了沈浩荣,另一名董事马吉岑隶属于宏达控股集团,此外,董事会选举了沈浩荣为杭海公司董事长,沈国甫为副董事长。
对于现状,宏达高科此前发布的澄清公告则称,沈大实业是由沈浩荣和沈青颖共同出资设立的,其后股东结构发生多次变更,但一直由沈浩荣实际控制。沈大实业牵头组建了项目公司杭海公司,其中沈大实业出资80%,宏达控股集团出资20%。
公告称,杭海公司成立后由法人代表沈浩荣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负责项目运营,其后宏达控股集团发现与沈浩荣经营理念不同,且拥有杭海公司股权比例仅为20%,无法参与经营管理,遂决定退出该公司,并且沈国甫不再任职该公司董事。宏达控股集团将在杭海公司的20%股份转让给沈浩荣个人,并于2014年7月28日完成工商登记。
据宏达高科上述公告称,沈国甫未参与杭海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然而,杭海商业城项目维权代表提供资料显示,沈国甫曾出任杭海商业城项目公司的副董事长,并出现在2013年12月1日召开的杭海公司的股东会议上。
另外,宏达高科还在公告中称,杭海公司成立后由法人代表沈浩荣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负责项目运营。但是,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却属于沈国甫家族实际控制的浙江丽宏君服饰有限公司,沈国甫本人或者家族成员是否知晓和通过杭海商业城项目的运作方式?“在招商过程中,沈国甫以股东身份多次参与‘拉人气’,许多投资者都是冲着上市公司的名头来的。”一名投资者表示,2013年5月期间,由沈大实业与宏达集团联合成立的杭海公司在成立之初便开始大肆宣传打造精品国际商城的广告,其中的“噱头”之一就是宏达高科母公司参股,并且杭海公司的成员架构等诸多方面显示,沈国甫曾参与杭海公司的运营,对杭海公司的违法行为很难说不知晓。业内律师亦表示,“退出杭海公司并不能使宏达集团和沈国甫免除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疑问向宏达高科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能获得回复。
此外了解到,在杭海商业城项目危机爆发后,经海宁市政府层面多次协调,沈国甫方面也曾出面与业主谈判。但终因沈国甫、沈浩荣及投资者三方权益要求无法协调最终未有结果。
被指“假投资,真圈地”
随着与投资者商业纠纷的不断发酵,杭海商业城项目商业开发背后的土地问题逐渐受到高度关注。
2002年10月,浙江丽宏君服饰有限公司以引入港商合资项目为由,开始大规模征地,面积近300亩,但实际上,多年来并未实际开办厂房:最先是闲置,之后建设部分仓储用于出租,被指“廉价圈地”。
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土地补贴过低引起当地村民不满的情况,同时,因为涉嫌长期闲置,2006年7月4日,15户村民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海宁市政府收回该块土地使用权,并交回村民恢复耕种,此案一度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不过,更为外界关注的是该土地被指“假投资,真圈地”。据《人民日报》旗下的《市场报》2006年9月1日报道称,丽宏君公司是宏达控股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办公经营场所占用了集团公司的一个房间,仅80平方米左右,几年来一直没变过,其引入的香港丽君公司为“假港资”。
上述报道还称,彼时,海宁市有关部门对这家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非常大,土地价格仅为每亩5.18万元,减去给农户安置补偿费每亩6.5万元,政府每亩还倒贴1.32万元。而一路之隔的余杭区地块,2002年几乎是与丽宏君公司同期出让的,每亩地价为96万元,背后利益不容小觑。
对于上述质疑以及当初的土地出让等事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采访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所在海宁市许村镇政府,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收到任何正面回复。
此外,上述土地原属于工业土地,但后续却转化为商业开发。对于上述土地性质转化的依据等相关事项,9月下旬,记者前往海宁市许村镇镇政府联系采访,由于相关负责人因公外出未能成行。其后,记者又多次致电许村镇镇长杜莹池,截至记者发稿前,仍未收到相应回复。
就是这样一家被指“假港资”的公司,也曾与上市公司宏达高科发生关联交易。
据宏达高科2009年3月5日公告称,其在2009年度内签订累计金额不超过1230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其中,提供染色加工劳务合同不超过500万元,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超过30万元,面料采购合同不超过700万元);与丽宏君(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度内签订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