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近四年的讨论与修改之后,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迈出了关键一步,外资的促进和保护被置于更重要的位置。
12月23日,外商投资法草案(下称“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草案的一大特色是强调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征收及补偿、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的自由转出等规则。草案指出,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等方面,草案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确立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各项制度。
投资环境稳定、透明、可预期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所所长何曼青认为,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突出强调了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她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草案在保护知识产权、依法行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回应了外商投资切实的诉求。
“外商投资法草案设立了专章规定投资保护制度。这表明中国将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这让外商投资‘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草案在第三条中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在产权保护上,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
中国还将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何曼青指出,技术转让与利润汇出是近年来外资企业关注的焦点,也是今年贸易摩擦的一个焦点,这方面草案以法律的形式回应了部分外商的关切,将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企业的信心。
草案强化了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位外资企业的副总裁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述措施有利于保持外资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可以创造一个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增强了我们对中国投资的信心。”
他表示,在外商投资领域,过去以政策为主,而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政策上出现过反复和摇摆,这会对外商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和信心造成影响。“比如2014年的62号文要求对地方违规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统一清理,就造成前期的一些招商措施难以落实,不过后来对地方政策有了一定的放宽。”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表示,相比国内投资者更注重政府的“红头文件”,国外投资者更注重法律,因为他们往往会提前很长时间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投资计划,而后者显然更具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外资领域“基本法”呼之欲出
草案的提审意味着,外资领域的三法合一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外商投资领域首部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呼之欲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这为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截至2018年10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
然而,上述法律体系与新时期的发展需要越来越格格不入。
首先,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其次,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第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为此,外国投资法在2014年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次年初,商务部发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草案迟迟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何曼青表示,中国在修改外资法时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近两年来,国际资本流动形势发生了较大的改变,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在此过程中,要不要单独制定一部外商投资法也一度存在分歧。比如美国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其法律是分散在各个行业和部门之中的,有些部门认为应将外资内资统一合并。”
她指出,专门出台外商投资法主要是为了促进与保护外商投资,稳定外资信心,而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内外资一律平等。
草案要求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中国对外资的管理模式正从“逐案审批”过渡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此前由于“外资三法”正在修订之中,各个自贸试验区采取了变通的做法暂停了“外资三法”中的有关条文。“但关于外资,中国不能一直特事特办,一定要实施常态化、规律化、法制化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