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评选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96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全国纺织行业及广大干部职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围绕新时代纺织工业“科技、时尚、绿色”新定位,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守正创新,为推动纺织高质量发展和实现纺织强国目标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发广大纺织干部职工争先创优的劳动热情,在实现“纺织强国梦”中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通知》指出,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国纺织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和临时集体等。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纺织企业在职职工。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纺织事业单位、纺织工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在职干部职工。
《通知》指出,本次表彰“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共350名。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
《通知》强调,本次评选表彰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共包括各单位自评推荐公示、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审核推荐、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省级评选机构公示上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审公示和召开表彰大会共六个工作阶段。
《通知》强调,评选重点面向生产基层一线。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为:企事业单位工作部门、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不少于6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为:劳动模范应不低于先进个人总数的90%,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劳动模范60%;企业负责人应控制在20%以内。先进工作者占先进个人总数比例不超过10%,其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通知》指出,本次评选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按规定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据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联合已成立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纺织行业主管部门(或纺织服装行办、协会)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或单位的评选推荐和审核工作。
纺织行业有着评选表彰纺织劳模的光荣传统,每五年开展一次,新世纪以来共启动开展了四次。本次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拟于2021年下半年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