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丹化接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丹民三破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2009年12月29日,*ST 丹化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结果编制了债权确认表,请求本院裁定确认予以确认。本院查明,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共计21位债权人(22笔)的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57,467,325.99元,其中担保债权为52,969,585.95元,普通债权为4,497,740.04元。此外,截止2009年11月27日,*ST 丹化管理人尚未确认8位债权人(8笔)的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33,281,894.21元。综上,共计29位债权人(30笔)的债权待确认。经债权人提供证据及管理人核查,管理人确认27位债权人(27笔)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金额共计28,831,676.88元,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和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未予确认。截至2009年12月29日,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外,无债务人、债权人因对上述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存在异议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他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ST 丹化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等27位债权人(27笔)债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