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的最新数据显示,巴基斯坦2008年的人口总数为1.66亿,居全球第六。巴基斯坦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为此巴每年对外输出大批劳务,以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巴政府针对劳动就业的立法起步较早,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
一、巴劳动就业管理部门
巴联邦政府劳动、人力资源和海外侨民部(下称劳动部),负责国内就业和对外劳务输出管理工作,该部下设劳动与人力资源局(劳动局)和移民与海外就业局(移民局),分别负责管理国内劳动就业和对外劳务输出,包括修订法律、出台政策、指导和监督相关机构及企业开展工作等。
二、巴基斯坦劳动就业概况
据巴联邦统计局统计,2008年巴全国适龄劳动人口(14-60岁)为1.16亿,但受宗教和传统观念影响,女性大多不外出工作,因此适龄劳动力仅有5223万人;当年登记就业人数约为4952万人(含自谋职业者),失业率在5.2%左右。而事实上,巴近年政局动荡不安、经济大幅下滑,工商业萧条,实际失业率应远高于此。
按行业划分,农业仍是吸收劳动力的最大产业,约有44.7%的劳动力从事农业或与农业相关的工作。其它吸收劳动力较多的依次为商贸行业14.6%、制造业和采矿业13.1%、建筑业6.3%、交通运输业5.5%等。
由于国内就业岗位有限,巴政府积极鼓励和推动对外劳务输出,以解决就业和保证社会稳定。据巴移民局统计,1971-2004年间,巴累计输出劳务367万人次。2009年,巴通过正规渠道派出的劳务约30万人次,侨汇收入达87亿美元,成为冲抵经常账户赤字和保持外汇储备水平的重要保障。
从劳务输出的流向看,巴籍劳务主要输往海湾国家(约占输出总数的97%),其次为美国、韩国、欧盟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劳务人员主要从事油气开采、工程建筑、清洁和家庭服务等技能要求较低的工作。
三、巴基斯坦劳动就业立法情况
巴基斯坦的法律主要沿袭和借鉴原英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其劳动就业立法最早可追溯至印巴分治前的1923年《矿业法》。据不完全统计,巴目前涉及劳动关系、薪酬、劳工权益和福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共有70多部,其中专门性立法近20部。现行比较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1934年《工厂法》、1936年《薪酬法》、1951年《雇用法》、1961年《非技术工人最低薪酬法》、1965年《劳工社会保障条例》、1968年《赔偿法》、1971年的《劳工福利基金法》、1976年的《劳工养老金法》、1991年的《童工雇用条例》和2002年《工业关系条例》等。此外,还有针对对外劳务输出而制定的1979年《移民条例》。
按立法侧重点划分,巴劳工法律大致可分为针对劳动关系、用工及工作条件、劳动薪酬及赔偿、劳工技能培训以及劳工福利和社会保障五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1951年,巴政府出台《雇用法》,初步从法律角度阐述劳资双方的关系和权责。2002年,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巴政府出台了《工业关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资双方关系、权利和义务。该条例规定,资方有权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劳动力资源;应向劳工出具聘任书(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应在收到劳工关于其权益的相关询问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劳工应根据劳动合同积极配合资方或其代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本职工作,并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在完成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后,有权获得报酬及享受相关福利;享有参加工会、选举集体合同代理及其他一切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劳资纠纷的处理程序。任何一方如对劳资问题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双方可在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启动协商程序;如协商未果,其中一方可在15天内致函另一方,提出调解要求,此函副本同时递交调解人(机构)和劳工法院。如调解成功,劳资双方应向联邦政府或所在省政府提交报告及双方达成一致的谅解备忘录;如调解未果,双方可申请法律裁决。仲裁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或劳资双方一致同意的期限内做出裁决,此裁决为终裁,有效期2年。
该条例的另一重点是从法律上明确了工会的合法性。条例规定:资方应允许劳工组建工会,在工会注册期间不得转移、解雇或惩罚劳工,不得限制劳工加入工会,也不得解聘或惩罚加入工会的劳工。工会成立后,资方应提供必要设施,协助工会选举骨干和劳工集体合同代理,但不得干预投票过程及结果。在工会确定集体合同代理人后,资方解聘劳工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需征得代理人的同意。资方应与工会共同组建联合工作理事会,协商处理涉及劳资纠纷、工作环境等问题。在劳资纠纷未得以解决前,资方不得单方面解聘劳工或变更其工作内容,也不得单方面宣布停工。
(二)关于劳动用工及工作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用工条件方面,巴适龄劳动人口为14-60岁人群,宪法严禁雇用14岁以下儿童。1934年《工厂法》规定,青少年劳工是指已获外科医生证明、可以从事部分工作的14-18岁群体,但其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7.5小时。1991年《青少年劳工雇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除详细规定青少年劳工的工作环境、劳保设施配备外,还从法律上明确对违法雇用童工的处罚方法。如为初犯,将判处1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卢比以下罚款;如为重犯,则将处于6个月-2年的有期徒刑。
在工作条件方面,1934年《工厂法》规定,普通行业实行48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其间包含1小时工间休息。轧棉、橡胶、制糖、制茶等季节性产业可适当放宽工作时间,但每周不得超过56小时,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且其间应包含1-2小时的工间休息。斋月期间应适当调整工作时间。该法案对劳工工作环境的规定共有20条,包括定期清洁工作地点、保证通风和温度、生产废弃物处理和排污、防止粉尘和烟雾、生产防毒、火灾预防、设置安全通道和走廊、机器安全围栏、照明和饮水、强制注射疫苗等。
(三)关于薪酬和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巴涉及劳动薪酬的法律法规共三部。1936年《工资支付法》主要针对产业工人的工资支付方式、时间和扣款等做出规定,明确产业工人最低工资应不少于3000卢比,资方应在劳工完成上月工作后7天内支付。1961年《最低工资法》要求资方成立产业工人最低工资委员会,就产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向所在省政府提建议。1967年《非技术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法》就非产业工人的最低工资做出详细规定。2008年,巴政府将技术劳工和非技术劳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6000卢比。
在劳动赔偿方面,1923年《劳工赔偿法》则规定,劳工如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或死亡时,资方应向劳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经济赔偿。此类赔偿主要分为4大类型:如劳工因公死亡,资方应向该劳工法定继承人支付20万卢比赔偿金;如劳工因公导致永久重度残废,资方应向其支付20万卢比;如劳工因公导致永久中度或轻度残废,可根据致残程度计算赔付金额;如劳工因公导致临时性残废,资方每月应按其工资的50%支付赔偿金,支付期限不超过5年。1968年《工商业法》对劳工离职赔偿的规定如下:合同劳工如离职或被辞退,应按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离职金;计件劳工离职或被辞退,应按其此前工作的12个月中最高月工资支付离职金。
(四)关于劳工技能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巴有多部法律提及劳工技能培训问题。劳工培训主要分为岗前、在职和脱产三种。其中1962年《学徒劳工法》明确规定,劳工数量在50名及以上的企业,应定期向部分学徒工(不少于本单位劳工总数的20%)提供劳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关于劳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福利待遇方面,1934年《工厂法》规定:政府法定节假日、劳工前往沙特朝圣(60天)均可享受带薪休假;劳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可享受14天带薪年休假,如当年因故未能休假,该年休假可转至下年;劳工全年可享受10个全天带薪事假和16个半天带薪病假,但全年事假或病假累计天数应不超过90天。女性劳工工作满4个月后,可享受6周带薪产假,怀孕期间资方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关系。1971年《劳工福利基金法》规定:联邦政府出资1000万卢比,成立劳工福利基金,用于协助劳工解决住房、技能培训和教育等问题,之后年收入10万卢比及以上企业每年将其收入的2%注入该基金,以确保该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未按时缴费的企业,将按其当年收入的8%处以经济处罚。1972年《劳工子女教育法案》规定,雇用10名及以上劳工的企业,资方每年代劳工向有关机构支付100卢比子女教育费,用于提供教育设施,帮助当地学校或企业附属学校改善教学条件。
在社会保障方面,1965年《劳工社会保障法案》规定,资方应为劳工投保强制性社会保障险。2008年,巴政府将符合参投社保条件的劳工的收入上限从5000卢比上调至10000卢比。1976年《劳工养老金法案》规定:男、女性劳动力的退休年龄分别为60岁和55岁;为保障劳工退休后生活,政府组建劳工养老金局(EOBI),负责退休劳工养老金的发放。雇用10名及以上劳工的企业,资方应为所有劳工购买强制性养老保险,即资方每月按劳工工资的6%向EOBI支付保险费,劳工本人每月同时向EOBI缴纳20卢比;或者资方直接向劳工支付此费用,由劳工自行到EOBI缴纳。1976年,巴劳工每月最低养老金为700卢比。2008年,巴政府将此下限上调至2000卢比。
四、巴基斯坦对外劳务输出管理
巴基斯坦对外劳务输出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探索,尤其是1979年《移民条例》出台后,其对外劳务输出管理和服务体系日渐完善。主要体现在:
(一)构建内外联合管理体系
境内,巴移民局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移民保护所,负责核发海外就业促进所(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指导和监督其经营活动;帮助外派劳务人员了解劳务合同相关内容;严格控制和防范劳动力非法外流;跟踪了解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务工期间的待遇和归国相关安排;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境和归国方面的相关事宜提供咨询和协助。
境外,巴劳动部在驻沙特等15个重点劳务输出目的国使领馆设有21名劳务专员,专门负责保护驻在国巴籍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谈判和解决劳务纠纷等;处理劳务人员待遇和福利方面事宜;听取并妥善处理劳务人员的诉求;定期向本国政府报告驻在国劳务市场供求变化、通货膨胀和劳务人员的生活成本等情况。
(二)强化对劳务输出机构的监管
巴基斯坦从事对外劳务输出的机构包括海外就业有限公司和海外就业促进所,前者是隶属联邦政府的国有企业,主要受理外国政府向巴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提出的劳务需求;后者为私营中介机构,全国约有1400多家,是巴政府重点监管对象。政府对其的监管主要包括:
1、严格控制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执照申领人/单位需向巴移民局提交由其注册登记地点的地区行政长官或联邦政府指定官员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其它相关文件;申请文件须经移民局审核并报联邦政府批准;申领人须缴纳30万卢比担保金,其中10万卢比存入联邦政府指定银行,另20万卢比以认购国防储蓄券方式缴纳。
执照的有效期为3年,持照单位至少应在执照到期前1个月申请更换。巴劳工部和移民局将根据申请单位过往业绩和经营情况决定是否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如持照单位连续4年未输出劳务,则该执照自动失效。
2、加强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海外就业促进所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必须保留通过本机构输出的所有劳务人员的名单、在巴住址、赴境外务工期间待遇以及外方雇主名单等完整记录及银行关于其代缴福利基金的证明、经警察局核实的所有职员的住址信息、移民保护官允许其输出劳务的完整记录、全巴海外就业促进所全体会员名单。
3、加强经营秩序管理,杜绝恶性竞争。如外方雇主因故终止与某促进所的合作并转与另一促进所合作时,后者所接受的合作条件不得低于前者;如外方雇主的工资和待遇低于联邦政府的最低标准,所有海外促进所应拒绝接受;保障输出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资及待遇,不得与曾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和其它促进所服务费的外方雇主合作。
4、健全行业中介组织。推动成立海外就业促进所协会,所有海外促进所必须加入协会,并自觉接受协会协调和遵守自律规定。
(三)明确对外劳务输出的程序
1、任何人未经移民局或移民保护所的允许,不能擅自组织公民赴境外就业或刊登相关广告、举办招聘会等。
2、海外就业促进所每次组织劳务输出必须取得由移民保护官签发的劳务许可;如雇主为外国政府,应将劳务输出计划上报移民局并获批准;如雇主来自外国私营领域,则外方雇主的劳务需求文件和委托书应经雇主国外交部或巴政府驻该国使馆认证,再由海外就业促进所提交至移民保护官审查,获批后方可组织劳务输出。
3、所有外派劳务人员的务工合同需在移民保护官处备案。移民保护官在受理此项业务时须核实拟输出劳务人员是否符合外方雇主的要求、中介机构是否已用雇佣双方均能理解的语言明确解释劳务合同内容、拟派出的劳务人员是否完全知晓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拟派出劳务人员是否已按规定投保并缴纳相关费用;如上述信息核实无误,移民保护官在该名劳务人员的护照上注明合同备案号并签名,同时将相关资料的副本寄给巴驻雇主国使馆。
4、对于直接受聘于外方雇主的劳务人员,其劳务合同应由雇主国外交部或巴驻该国使馆认证。如巴公民在海外持非工作签证在境外受聘后,应立即到巴驻该国使馆登记注册,并缴纳相关费用。
5、关于部分外派劳务的特殊规定:从事电站及输变电线路项目建造、维修和运营的劳务人员,需取得巴水电发展署总经理或卡拉奇供电公司总经理签发的资质无异议证书和联邦水电部的批准;女性劳务最低派出年龄不得低于35岁;其它特殊工种人员派出年龄也应不低于相关政策规定年龄。
五、外国人在巴基斯坦务工情况
(一)巴基斯坦外籍劳务需求情况
巴自建国以来人口一直持续较快增长,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05-2009年间年均新增适龄劳动人口约200万。但受政局频繁更迭、安全形势恶化等因素影响,其经济发展速度远落后于人口增长速度,尤其是近两年,经济大幅下滑,失业和半失业人口激增,就业形势越发严峻,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甚至恐怖主义滋生的根源之一。因此,巴对外籍劳务基本没有现实需求。
(二)外籍人员务工签证和工作许可办理的相关规定
据初步了解,在巴外籍务工人员绝大部分为外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练技工。外国人赴巴工作只需申请工作签证,无需获取工作许可。巴政府负责外国人工作签证的管理部门为投资局(BOI)和内政部。工作签证的申请程序是雇用单位向BOI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护照信息、专业资格证书、雇用单位资信证明文件等,BOI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函,申请人持此函向内政部申办工作签证。
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持证者如在巴工作时间超过1年,需提前申请签证延期。BOI接受申请并同意后,由内政部签批。目前,巴内政部原则上不再受理商务签证更换工作签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