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十九次董事会于2010年8月9日上午9:30点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7月30日以书面、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公司现有董事9人,本次参会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同时进行表决。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玉林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报告及报告摘要见2010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买蒸汽协议》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关停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采暖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7]6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乡市关停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采暖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8]47号)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燃煤锅炉茶炉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2009]74号)三个文件精神,公司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公司拟逐步关停耗能高、效率低的7台工业锅炉。公司将外购新乡热力有限公司的蒸汽作为补充,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于2010年8月4日与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供用汽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用汽地点及用汽范围
(1)用汽地点: 新乡市凤泉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用汽范围:公司现有围墙范围内生产及采暖用汽2供汽期限及质量
(1)供汽期限:新乡热力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用汽需求确定工业蒸汽供汽期限。用汽时间自管网对接试运完毕后开始按甲方需求供汽。
(2) 供汽质量及服务:新乡热力有限公司保证在供用汽条件正常情况下(不可抗力除外),供汽质量及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3供汽价格及结算方式
(1)供汽价格:新乡热力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用汽类别和用汽性质,参照新乡市发改委文件规定的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建立热汽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联动的价格机制。
合同有效期内,热汽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施行价格联动机制:
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价格:标煤基准价格定为每吨900元(含税、含运费),供热基准价格为每吨汽170元(含税)。
(2)结算方式: 当月购销蒸汽盘点抄表,以安装在公司的计量器具显示的读数为准。新乡热力有限公司抄表,经公司核准,双方确认签字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公司,公司接到发票后,必须在5—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个月的蒸汽费。热费支付方式为银行票据方式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包装制品厂签订的《水、电、汽供销协议》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详见该《关联交易公告》,该公告见2010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