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2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22号)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1、辽河纺织、由春玲内幕交易主要事实2008年2月14日辽源得亨与百瑞信托重组的实际运作方沿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层进行商谈,确定重组合作意向,至2008年4月28日公司第一次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股票继续停牌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辽源得亨董事会秘书兼辽河纺织公司秘书由春玲,自始至终参与了百瑞信托重组辽源得亨的全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管理的“李跃”“柳凤莲”账户交易“*ST 得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辽河纺织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 得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有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由春玲是辽河纺织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由春玲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及其他人交易内幕信息相关的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主要事实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显示,前十名股东名单没有李跃、柳凤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显示,“李跃”“柳凤莲”账户分别为“*ST得亨”第七名和第九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按照规定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赵利、由春玲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对有关当事人及公司的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给予辽源得亨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给予辽河纺织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给予由春玲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4、给予赵利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本公司声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22号)所记载的主要内容涉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辞去相关职务。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公司决定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公司未知其他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意向。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O 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