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孚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控股”)为有效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本公司贷款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本公司同意接受孚日控股提供的委托贷款,贷款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5.364%,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孚日控股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孙日贵是本公司董事长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以4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7票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本公司七名董事孙日贵、单秋娟、孙勇、秦丽华、杨宝坤、王培凤、颜棠均为孚日控股的股东,故回避了本次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已获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关联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公司全称:山东孚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山东省高密市醴泉工业园内注册资本:8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孙日贵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孚日控股资产总额88,160万元,负债总额32,596万元,净资产55,564万元,2009年度净利润52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孚日控股拥有的货币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本次委托贷款年利率为5.364%,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96%下浮10%。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关联交易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2、委托贷款年利率为5.364%,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3、委托贷款期限为60个月,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还贷。
4、本次委托贷款拟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发放。
5、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孚日控股支付。
本次委托贷款相关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签署生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10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孚日控股未直接发生各类关联交易。
2010年度,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孚日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原材料、动力、接受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郑建彪、盛杰民、李质仙、林存吉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委托贷款的议案》,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与关联方拟签订的委托贷款相关协议,公司拟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长期委托贷款,贷款利率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3、拟签订的有关协议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