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两会”上,记者在对部分来自纺织服装界和商业零售业界的“两会”代表、委员们进行采访时发现,他们关注了一些颇具关联性的问题,比如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中的税收问题、企业工人工资制度改革和劳动保证问题等。在他们看来,这些细节其实都关系着企业的长久竞争力。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控股集团董事长赵林中———民营企业可推广工龄工资
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控股集团董事长赵林中对于企业发展和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多方面问题都比较关注。其中,企业工人工资改革问题是其中之一。
赵林中认为,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面临的用工难题,根本对策在于创新、转型,但转型升级并不是说转就转、说升就升,需要若干年的持续努力。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该做、能做之事,其中为员工增设“工龄工资”的做法,就是比较可行的举措之一。
据介绍,“工龄工资”最早源自日本,迄今全球数日、韩两国做得最好,百余年来已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不分所有制形态的企业所普遍采纳。在我国,自1993年全国工资改革以来,有条件享受“工龄工资”的劳动群体主要集中于两类人,一是各级公务员,二是事业单位人员。一般的国有企业早已废弃了“工龄工资”,更不用说民营企业了。
赵林中建议,对于多数企业来说,可考虑在员工正常的工资奖金之外,计发“工龄工资”,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员工的流动性,缓解用工难题,企业和员工都可从“队伍稳定”和企业发展中分别受益,获得“多赢”的效果。
在工资制度改革之外,赵林中还对“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
赵林中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主体,特别是在浙江等沿海省市,民营经济已占生产总值的七成以上。
目前在民营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已十分突出。但根据国家现有政策规定,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职工,其企业身份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的特殊工种职工无法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因此,基层对尽快完善特殊工种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切实保障特殊工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赵林中建议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有关政策规定,应按照社会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切入:
首先,应修订完善现有政策。赵林中建议修订完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等政策,修订的核心内容和依据应坚持以人为本,从保护特殊工种职工利益考虑,而不应以企业所有制性质加以划分,即让所有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都能享受国家政策保护。
其次,应加强指导和管理。赵林中指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企业要加强指导和管理,指导企业建立相关工种台账、档案,完善备案制度,严把企业政策执行关,让职工享受到应有的政策福利。
此外,还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例如,企业可采取措施,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加强轮换频次,对特殊工种作业加强监控。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劳动密集型企业也应享受所得税优惠
作为商业零售界的人大代表,湖南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今年很关注在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持续走高的情况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问题。他建议,应将小型微利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伸到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可将所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全额用于提高员工薪金。
王填指出,日前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该项政策的实施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该政策应该拓展适用范围,应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拓宽到劳动密集型企业。
劳动密集型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度高。未来10年、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我国还将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体,国际竞争力的源泉仍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非常高。同时,其“劳动密集”的特点对于当前中国来说,能解决更多的人员就业,意义十分深远,因此应加大扶植力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构成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主体是“劳动力”,高消耗、高投入、低产出是其主要特点。正因如此,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属于微利型企业,以零售业为例,其行业平均净利润率普遍在3%左右。例如2009年步步高集团的净利润为2.89%;王府井为2.97%;武汉中百为2.11%;新华都为2.21%;9家上市企业该年度的平均净利润为2.69%。
王填认为,微利的现实严重制约了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也包括不少零售企业的发展。
他指出,其实相对而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成本更高,面临的社会压力更大,微弱的利润让他们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生产规模和发展速度均受到了限制。而且,目前物价上涨的压力,也使得劳动密集型企业对这一政策的需求更为迫切。
在这种境况下,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方面能促进经济更快发展,另一方面能解决社会就业、居民增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于微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更应该加大对它们的政策扶持力度,在资源配置、税收、金融、管理、审批等方面,给予劳动密集型产业更多的优惠政策。
他还认为,如果能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伸到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便可以将减免的税收用来提高员工的薪酬待遇,也可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劳工短缺”的尴尬。
此外,王填还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有着自己的思考。
他指出,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看,服务业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三大产业之首。在国内,随着汇率的上升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制造业的出口将会逐渐面临瓶颈,出现“拐点”,因此中国必将由产品贸易大国过渡到服务贸易强国。因此,在未来5-10年的时间里,国家应将“服务业走出国门”作为重要的战略性对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学院设计艺术学院副院长吴海燕———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思考
全国政协委员吴海燕一直以来对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问题都十分关注。她认为,废除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事实上存在的“终身制”,虽然多年来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应当对此做出理智的、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和选择,才能得出真正满足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结论。因此,今年的“两会”上,吴海燕提交了一份《关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建议》的提案。
吴海燕在提案中表示,废除“终身制”,最大的理由就是“终身制”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当工作人员感觉到自己的身份有保障时,容易放松服从纪律的自觉性。另外,“终身制”还导致了社会的不公。
之所以社会对公务员和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终身制”提出异议,关键在于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是由纳税人供养的。现在的中国,全社会的就业人员大致可以分为六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包括所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劳动者)、企业所有者(老板)、个体从业者和农民。就目前的条件来说,企业劳动者为自身的利益随时跳槽几乎是轻而易举的事,而公务员和国有事业单位工作者跳槽却十分困难。也就是说,企业劳动者有在社会保障的前提下跳槽权利的“终身制”,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者却没有在社会保障的前提下跳槽权利的“终身制”。因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要建立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者也能够享受在社会保障的前提下跳槽权利的“终身制”。
吴海燕认为,如果让一心一意从事本职工作的公务员、国有事业单位工作者得不到相应保障,难免有一天诚实的人都不愿意担任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为此,吴海燕建议相关部门在拟定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时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理顺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的关系。企业(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劳动者完全只与企业单位发生关系,在劳动合同条件下相互约束,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全局看,企业劳动者退休保障的水平相对较低,但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同样并不高。如果因为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降低了劳动者退休保障的水平,就违背了改革的初衷。
第三,建立不同身份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及追责制度。由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工作牵涉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应当保留对违法违纪者开除的权力。即使劳动者离开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甚至退休后,一旦证实曾经的违法违纪事实,也应终止并追回在此期间应享受的各种保障。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取消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劳动者的“终身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和完善对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劳动者的相关劳动法规,使每一个劳动者因其从事工作的不同,分段获得不同的社会保障;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实现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之间劳动者的流动,才可以实现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跟其他单位之间劳动者的流动;在此基础上,也才能保证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