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武汉网店“我的百分之一”是淘宝网女装销售冠军,信用级别为3个金皇冠,这意味着该店累计有200万笔以上的交易。据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介绍,该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该局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
报道引述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人的说法,“虽然我国尚未出台对网商征税的具体办法,但根据我国税法,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都应该缴税。”报道称,“税务部门已经约谈武汉市另外4家淘宝金皇冠网店,要求补税;对达到皇冠级别的网店下达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的通知,纳入征管范围;对皇冠级别以下网店暂不征税,但要进行监管。”
这一国内“首例”对个人网店征税的事件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热议。
6月30日《人民日报》报道,武汉市国税局澄清:“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实体店名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2009年在武汉市国税局硚口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服装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至此,武汉个人网店征税一事似乎了结,但征税对企业经营和公众生活影响巨大,何时及如何对个人网店征税,问题仍在,担忧仍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认为个人网店应当纳税,但现实操作比较复杂,首先应当完善立法。
朱大旗介绍说,网上交易征税是个复杂的新问题:一方面在网上做生意,天然就是经营行为,理论上应当征税;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对此并没有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即便征税也有一个规范的问题,即网店应该先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如果没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就无法判断个人网店究竟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法人,不同的身份适用的税基、税种、税率并不相同,所以对个人网店的征税确实成为难点。
如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要对自然人身份的个人网店征税,只能按照“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实际经营活动课征,不过,这也绕不开适用何种税种的问题。
但是,这种征税与我们认同的“税收法定原则”冲突。朱大旗说,“征税的依据必须是狭义的法律,即只有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成为开征某种税的依据,并且对税收的各种构成要素应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现实中,我们却做不到。”
对于追征个人网店往年的税款,朱大旗介绍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追征税款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实有规定,但前一个问题,即立法的问题需要先解决。”朱大旗强调说,“真正讲法治,一定要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先有很明确的立法,才能对个人网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