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名符其实的制造大国。有人统计,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名牌产自于中国。中国企业在贴牌生产中,挣的是辛苦钱,但就是这种辛苦钱挣得也不轻松,需时时提防外国商标或专利陷阱。日前,贴牌生产鳄鱼长裤的无锡艾弗国际贸易公司,就遇到此类问题。该公司向被告方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讨回了公道。
据了解,以确认不侵权作为案由的判例,在服装制造业尚属首例。
出口产品因涉嫌侵权被扣留
无锡艾弗是一家专门从事服装定牌加工业务的公司,多年来,接受韩国艾弗公司和韩国亨籍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定单,相安无事。2010年1月29日,无锡艾弗申报出口一批棉制女裤,欲运抵韩国。
2010年2月10日,无锡艾弗突然收到上海海关作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称有一家住所地在香港名为鳄鱼恤的有限公司,认为无锡艾弗在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报关出口的棉制梭织女士牛仔裤,涉嫌侵犯其所拥有的“CROCODILE”(译为: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告知书称,如无锡艾弗认为海关扣留的货物未侵犯鳄鱼恤公司的“CROCODILE”商标专用权,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海关同时要求鳄鱼恤公司在2010年11月8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送达海关。逾期,海关将放行有关货物。鳄鱼恤公司到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上海海关随后将涉案牛仔裤放行。
但就是这样一折腾,无锡艾弗加工的这批货物无法按时出口至韩国,加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违约不可避免,导致蒙受损失。
无锡艾弗认为自己并未侵权,多年来该公司按约定加工出口服装,产品全部销往海外,国内未销售一件。因此,无锡艾弗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追根溯源定牌加工有授权
无锡艾弗出口货物被扣,一方面要向海关提出书面证明,使产品尽快被放行,另一方面要积极向法院提交证据。
物证是牛仔裤。被扣留的牛仔裤吊牌及腰背贴显示“CROCODILE LADES”(直译为:鳄鱼牌女士服),吊牌及水洗标上有“Crocodile及图”标识。吊牌上另有亨籍公司的名称、地址、网址,并有销售商亨籍公司、韩国原料、中国加工,本制品是亨籍服装株式会社企划,并与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在技术及品牌合作的产品、大韩民国著名品牌认证等文字。
另外,无锡艾弗还提交了一系列书证:
2009年11月30日,韩国亨籍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合同书》,亨籍公司向艾弗公司购买女士牛仔裤,数量3500条,交货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
2009年12月2日,无锡艾弗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加工合同》,无锡艾弗为韩国艾弗公司加工3500条女士牛仔裤。
同时,韩国亨籍向韩国艾弗出具《确认书》,称其委托该公司加工生产的款式,可以在无锡艾弗公司处加工生产,所制造所有鳄鱼牌服装必须全部发回韩国,在中国境内不得进行任何销售。同时授权的商标除“Crocodile”外,还需加上“CROCODILE”、“Crocodile及图”和鳄鱼图形商标。
而且,无锡艾弗直接从韩国亨籍公司取得的授权,亨籍公司也在先取得了合法授权。2010年7月23日,新加坡鳄鱼公司出具《授权书》称,韩国亨籍公司与该公司在2007年4月23日签署授权合约,该公司确认,亨籍公司可以授权韩国艾弗公司和无锡艾弗公司代为制造鳄鱼牌女性成衣服饰,且所有其制造或经其授权制造的鳄鱼牌女性成衣服饰仅限在韩国境内销售。被授权的商标即上述亨籍公司授权韩国艾弗公司在服饰上标注的商标及图。
法院终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时查明,鳄鱼恤公司于1996年3月20日经我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46898号和“CROCODI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等,有效期至2016年3月29日。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于1987年注册了“Crocodile及图”商标,指定商品为长裤等;2005年注册“CROCODILE”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16年,指定商品为第25类长裤。
由于无锡艾弗生产的这批商品已经取得来自于韩国的合法授权,且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一审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判决:无锡艾弗出口商品不构成侵权。
被告鳄鱼恤公司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与一审庭审相似的理由:无锡艾弗侵权事实明显,在海关处理过程中其无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无锡艾弗未获得合法授权使用涉案商标;无锡艾弗不能证明其未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商品;无锡艾弗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上诉人注册商标,侵犯自己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无锡艾弗公司的生产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的涉案商标具有合法授权,其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而且,无锡艾弗公司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鳄鱼恤公司造成影响及损失。据此,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
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一种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实体法律关系。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他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的正常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在快速化、复杂化、高度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将导致经济、社会的重大损害。所以企业在收到侵权警告函时,就应当灵活运用确认诉讼的预防性机能,先请求法院进行不侵权的确认,尽量减少损失。
案意
贴牌生产他人品牌,自己无定价权,使中国成为在生产大国的同时,却只能分一小杯羹。而且,如果是定牌生产名牌产品,一定要取得合法授权;现在有很多世界名牌,被非名牌拥有者在中国抢注,中国企业无法在中国销售,否则即构成侵权,这一现象已有先例,需要中国企业注意。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往他国,不排除中国企业再从这些国家进口,这样就变成自己在国内生产的产品在海外转了一圈,交了各种费用,国内企业再出高价进口回来,这或许就是为什么中国制造的商品国内价格比国外贵的真正原因。何等郁闷!与其定牌加工他人名牌,不如自己创出名牌。不是技术水平不行,而是不为也——这或许才是真正需要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