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于2012年2月28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17541.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且原告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17541.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