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说过此乔丹非彼乔丹,但还是有很多人不知情,直至真乔丹——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把一纸侵犯姓名权的诉状送往中国法院,即将成为中国A股市场首只真正意义体育概念股的中国乔丹才被人熟知,原来他们不仅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甚至还面临侵权的危险。
“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迈克尔·乔丹说,“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中国的消费者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一样,在购买服装、鞋子及其他商品时都有众多的选择。中国的球迷一直对我非常支持,对此我十分感激。我认为他们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
但乔丹体育表示,中文“乔丹”是该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一章第9、10、11条,对不予注册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名人名字并不在规定范围中。即商标注册合法。“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还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记载,乔丹体育第一次用“乔丹”这个中文名称注册使用权是在1997年,随后在2003年前后将“乔丹”申请注册为商标。在法律规定的3个月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商标注册成功。
这也是耐克和迈克尔·乔丹合作开创的“AirJordan”高端子品牌曾控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但并未成功的原因。因为法律保护持有商标注册以及较早申请注册的一方。乔丹体育注册在先,拥有“乔丹”商标,所以迈克尔·乔丹和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努力被驳回。
但这一次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体育提起的诉讼不是关于商标权,而是姓名权。
“这需要根据当初的注册材料,判定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比如恶意抢注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说。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诸如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
对此,乔丹体育在此前的招股说明书中曾特别提示: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其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
但近期的几期判罚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的这一说法。去年12月,中国一家法院判决前NBA球星姚明在一桩姓名侵权案中胜诉。此前,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其姓名和“姚明一代”商业标识。败诉后,该公司被迫停止使用姚明的姓名,并支付各种损害赔偿金30万元。另一位NBA中国球员易建联与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也产生了命名权之争,2010年4月易建联胜诉。法院认为,个人姓名权应具有优先权。
在乔丹提出诉讼后,有人质疑乔丹为何在这个时机提出,是等待对手“长大”,或者看到对方即将上市,这时候提出诉讼能够得到更多赔偿吗?乔丹体育表示,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MichaelJordan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乔丹体育的财报显示,该公司去年上半年实现收入17亿元人民币,利润3.42亿元。已通过IPO申请的乔丹体育目前正准备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筹集资金11亿元人民币。
对此,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康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在美国和他本人开会时,他表示是近期才了解到。另外,中国近年来持续改善知识产权监管环境,以确保企业和个人对侵权行为有申诉的平台。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中国在法律方面做出的改善,并认为我们有充足的诉讼立场。所以,我们认为本次诉讼的提出恰逢适当。有关法院近期也对其他公众人物如姚明、易建联等维护其姓名权的申诉予以了肯定的法律判决。迈克尔在其职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保护其姓名权。这跟其上市与否并没有直接关系。”迈克尔·乔丹方面也没有狮子大张口,康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赔偿,大概在几千万元人民币。”乔丹也在声明中强调,“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近期,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愈演愈烈,最轰动的当属苹果公司在中国是否拥有iPad商标之争。
但是,姚明、易建联的例子和乔丹之间又有区别。“乔丹”商标在1997年即被乔丹体育注册,而一直有人想抢注姚明、易建联等商标却始终无法成功,这不得不说存在“双重标准”,对“国宝”姚明实行特殊保护政策,或者说国内名人比国外名人更被商标注册机构熟知,所以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审查人员在商标审查操作中,对“名人”的“公众性”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可苛求商标审查员应该知晓所有名人。对姓名权利的保护,应主要依靠姓名权利人的自我主张、自主保护。迈克尔·乔丹当时没有提出异议,这表明那时的乔丹还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意识,没有在全球范围内为自己注册商标,包括当时外资公司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及覆盖尚不全面、系统。当然,商业道德底线是否该遵守也是一个问题。
姚明之所以能告赢“姚明一代”,还在于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界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范畴。因为姚明、易建联等完成了对自己姓名权的注册,所以其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如“姚明一代”等则被判侵权。但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则恰恰相反——“乔丹”的中文商标权握在乔丹体育手中。
目前红得发紫的林书豪未来也可能存在同样的商标和姓名权纠纷,因为在其出名前,“林书豪”也已被无锡一家运动企业申请注册为商标。
不过,拥有商标权也不代表就高枕无忧。“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商标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产生误认,当事人可以依据商标异议程序等商标审查的后续程序来请求商标局予以撤销,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来小鹏说。
有无混淆或误导?即“乔丹”和“Jordan”之间是否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乔丹体育认为,乔丹是普通外国人姓氏,不是特定指向迈克尔·乔丹。而且,乔丹体育表示,虽然和耐克公司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上有部分重叠,但是并不形成直接的业务和市场竞争。本公司“乔丹”品牌与耐克公司“AirJordan”品牌分辨度较高,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均可清晰辨识。
迈克尔·乔丹方认为,“乔丹体育”注册和使用了“乔丹”这一名称,而在很多中国人心目中,这一名称早在迈克尔·乔丹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成名时就与其本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乔丹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期间第一次给中国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当时他效力的美国篮球队赢得了奥运金牌。1987年中国第一次引进美国职业篮球全明星赛的电视转播,从那时起迈克尔·乔丹就长期频繁出现在中国的电视荧屏上。所以,以此认为乔丹体育侵权。
从商标LOGO来看,迈克尔·乔丹的“扣篮”造型和乔丹体育的“运球”造型的确差异不小;双方产品一个瞄准了体育用品中的最高端市场,另一个则是面向中国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市场,说不形成直接竞争也有一定道理。但是,在“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姓名权”的新闻传出后,从公众留言看,不少人反映“被忽悠”,以为此乔丹就是彼乔丹。根据2009年上海一家体育用品营销机构对400人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小城市90%的青少年认为“乔丹体育”是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品牌。另外,乔丹体育还注册了“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和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相同的商标,这也难免授人以柄。康乂表示,“我们也有其他各种证据证明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
鉴于如此复杂的情况,和解被认为是一个可以令各方接受的结果。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迈克尔对“乔丹体育”是否能继续经营下去不感兴趣。在这桩案件中,迈克尔·乔丹只关心他的姓名权和身份权得到保护,以及中国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产品拥有知情权。
但和解也面临一个难题——耐克和迈克尔·乔丹的共有品牌“AirJordan”,和乔丹体育属竞品。不过,这种情况也有过先例。2005年,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 Corp。)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Chery Automo-bile Co。)达成和解,此前,通用汽车说,这家中国公司的名字酷似通用汽车雪佛兰(Chevrolet)品牌的昵称“Che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