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卫生部、铁道部等部委后,国务院国资委上周末出台了“新36条”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资参与国企改革重组。
专家认为,真要做到这一点,仍然有待各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门槛和价格管制,否则民资只能继续在“玻璃门”前徘徊。
25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不得设置针对民资的附加条件
《意见》要求,在国有股权、产权转让交易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这是《意见》的一大亮点,被外界视为打破国资流转“玻璃门”的举措。
按照国资委的统计数据,2007~2011年,中央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国有产权4147宗,其中有69.5%由各类民间资本受让。但熟悉产权市场的研究人士也发现,在一些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中,富有指向性的受让人资质限制条款阻碍了民间投资竞购。
“这次《意见》出台最显著的一个意义在于,给予了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以往在产权市场操作过程中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性政策在此《意见》中得到了修正。”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对记者评价说。
民资可“组团”参与国企重组
市场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在疏通了民间资本进入的渠道后,民间资本能否顺利参与国有垄断行业的重组改制?
在交易方式上,《意见》推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比如,在国企集中度较高的产业,如石油、电网、铁路、通信等,企业的资本规模非常庞大,仅凭单个民间企业难以形成足够的资本实力与之大规模合作,这是以往民资进入国企改制重组的一道障碍。为此,《意见》认可了民资或民资与国资“组团”参与重组改制的方式,“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开展创新投资和境外投资。”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对需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中央企业对民间资本的欢迎态度比我们预感的要更加积极,包括中石油、中国电信和一些军工企业对于这个能促进他们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的文件是特别欢迎的。”该负责人说。
近期在中石油股东大会间隙,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就透露,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原则上同意能源大动脉西气东输三线控制性工程年内开工,这一投资超千亿的战略工程向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战略投资者开放。
还需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记者表示,国资委的这份《意见》较以往有了很大的突破,为民资通过市场参与国企重组改制扫清了一系列障碍,但民资参与国企重组改制本质是为了盈利,这还需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破除对一些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等行业不合理的准入门槛和价格管控,否则仍会让民资止步不前。
按照此前国务院的分工,国资委此次公布的细则集中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等方面。垄断行业能否真正打开,还需等待负责开放牵头的发改委、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等职能部委的落实细则。
目前,已经有铁道部、卫生部、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出台了“新36条”实施细则。卫生部21日下发的通知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铁道部日前公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则规定,从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到铁路企业改制重组等各方面,几乎全面向民资开放。
但是,在上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一些对民资的不利局面。
“比如,国家出台的一些产业发展规划,虽然能帮助推动产业发展,但也无形中给民间投资进入设置了障碍,应该在‘新36条’的落实细则中进一步实施梳理,”祝波善表示,“每当经济运行陷入调整时,政府往往会重视提升民间投资,但有些行动往往难于落实,此次各部委出台的落实细则需要静观其具体落实情况。”
铁道部日前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从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铁路企业改制重组等各方面,几乎对民间资本全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