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路B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804号民事裁定书,该院就公司与徐学名誉权纠纷提起上诉一案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以(2012)一中民终字第6804号民事裁定书做出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徐学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14日对其反映原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问题做出的回函,回函中对该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围绕徐学的行为是否侵犯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誉权进行审查。原审法院以徐学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待证券监管部门查明处理之后方能予以认定为由,驳回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妥,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
2、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