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备受关注的以肖振强为首的制假团伙在广东省河源市出庭受审。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当庭判处主犯肖振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同案犯李某斌、叶某贤、黄某国有期徒刑十年至七年不等,各并处罚金8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肖振强租用了东源县一间约50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厂房,从东莞、广州购置生产假冒“HERMES”(爱马仕)品牌皮包所需的工具和原材料,雇请肖某麟、刘某容(均在逃)及李某斌、叶某贤、黄某国等人为其生产假冒“HERMES”(爱马仕)品牌皮包。其中李某斌负责管理及技术指导,叶某贤负责裁剪和粘胶,黄某国负责车位。生产后,被告人肖振强将假冒“HERMES”(爱马仕)品牌皮包销往广州。
今年2月,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源城分局依法查处了该窝点,扣押了生产工具、原材料、假冒“HERMES”(爱马仕)品牌皮包成品及半成品等物。3月,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对该窝点管理人员肖某麟立案侦查。
尽管有关部门查封了上述厂房,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肖振强仍不就此收手。相反,今年3月,被告人肖振强租用了东源县另一栋约350平方米的楼房作为厂房,雇请被告人李某斌、叶某贤、黄某国、刘某容等人继续生产、销售假冒“HERMES”(爱马仕)品牌皮包。5月,该窝点再次被依法查处,有关部门扣押了生产工具、原材料、假冒“HERMES”(爱马仕)品牌皮包等物。
被告人肖振强等人在上述两个窝点共计生产假冒“HERMES”(爱马仕)品牌皮包3874个,其中现场缴获34个。经鉴定,生产伪劣产品货值共计人民币100968100元,销售金额人民币2544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振强、李某斌、叶某贤、黄某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本案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判处主犯肖振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某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