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突破口,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基础和前提,预期也将会成为即将于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
以下为路透整理的中国建国以来重要土地政策要点一览: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2008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007年,出台《物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990年,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规定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一次修订
修订版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条文,并规定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随后在1998年第二次修订中被提高至30倍。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982年修订后的《宪法》
规定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体制。
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79年,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规定了场地使用权,允许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了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
--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962年,出台《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全生产大队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是,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可以自由买卖和租赁。
--1954年,颁布中国第一部《宪法》
宪法称,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但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市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3年-1956年,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土地改革从1950年冬开始,到1953年春基本结束,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