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温州永嘉赵女士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经营一家小饰品店,卖一些女性装饰用品。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被法国奢侈品品牌——迪奥公司告到法院,并且面临5万元的经济索赔。
去年12月3日,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英文名Christian Dior Couture 以下简称“迪奥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状告温州永嘉赵女士侵害其商标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要求法院判令赵女士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侵权给迪奥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产品被行政处罚2万元
这要从2011年4月开始说起。当时,赵女士在温州市鹿城区盘下了一家女性装饰品店,大批量低价购入很多带有“Dior”标识的金属饰品别针用于出售。
“我也不知道这些别针是假冒的。”赵女士表示,她的店开了2年多,直到2013年5月8日,温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查扣了她的店,她才“意识”到这批带有“Dior”标识的金属别针“有问题”。
2013年6月6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认为赵女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权行为成立,没收了其侵犯迪奥公司商标权的金属别针9200个,并罚款20000元。
民事侵权面临5万元索赔
“很多货还都是上家留下来给我的,扔了可惜,卖了还可以赚几个钱。”赵女士收到迪奥公司告她侵权的起诉状之后很委屈,她说这批货都被工商查扣了,自己根本没有赚几个钱,还被行政处罚了2万元,现在又被索赔5万元经济损失,她表示不解。
迪奥公司方面认为,作为1946年在法国巴黎创设的该公司是一家经营全球奢侈品,生产服装、金属饰品、箱包、眼镜等产品的跨国公司,拥有包括“Dior”、“Christian Dior”在内的诸多世界知名品牌。
1998年3月14日,迪奥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第14类商品上取得“Dior”注册商标,于2011年8月3日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图形商标。这些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12个城市先后设立了20余家专卖店,以特许授权商业运作模式经营,专门销售其注册商标产品。
迪奥公司认为,为了维持其在全球服装高端品牌的地位、扩大其商标的知名度,其进行了大量的持续宣传,举办和赞助各类大型活动,付出巨额投资等,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赵女士的行为迪奥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损失,对其企业经营带来恶劣影响。
法官说法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对于赵女士的不解,经办此案的法官耐心给她解释,经过工商部门的认定,赵女士销售的带有“Dior”标识的金属饰品别针确实确系假冒对方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是因为她违反了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迪奥公司向她索赔的5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赵女士销售假冒迪奥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的民事经济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赵女士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听了法官的解释,赵女士顿时吓出一阵冷汗,她原以为带有名牌LOGO的金属饰品受消费者欢迎,自己还能赚一笔钱,怎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会被问刑。
当即,赵女士和迪奥公司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当面就其侵权行为向迪奥公司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销售任何假冒迪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承诺在2014年3月7日前向迪奥公司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4500元,如果她没有履约,迪奥公司方面将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赵女士赔偿款5万元。
案件调解之后,赵女士松了一口气,经办法官表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等几个要件来判断销售者是否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此外,法院会根据被侵权注册商标的社会知名度来判断具体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