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假冒LV女包,兴正元广场地下时尚街区一商铺及西安兴正元商业有限公司均被路易威登起诉,索赔33.2万元。日前,经过两审法院审理,销售假冒LV女包的商铺被判赔偿1.2万元,兴正元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发出警告函后在同一店铺又买到假LV
2012年11月14日,路易威登委托代理人在骡马市兴正元广场地下时尚街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花300元在一家店铺购买了一个标有“LOUISVUITTON”的女包,索要收据或发票时,销售人员拒绝提供。购物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公证员对所购物品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一个多月后,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以路易威登委托人的名义,向兴正元公司发出警告函,要求兴正元公司在收到函件7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制止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年12月26日,警告函送达兴正元公司。
2013年1月16日,路易威登委托代理人又在同一家店内,以230元购买了“LOUISVUITTON”女包一个,过程也有公证人员监督。而同月,兴正元公司、兴正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户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认为侵犯商标权起诉索赔30余万元
此后,路易威登将兴正元公司及涉案店铺经营者匡某起诉。路易威登认为,匡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兴正元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路易威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其他费用3.2万元。
被告匡某答辩称,路易威登在其商铺购买的商品未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假冒产品,就不能证明其构成侵权。
兴正元公司认为,自己不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人,也不是经营者所在经营区域的管理人,路易威登主张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其不具备共同侵权的事实;兴正元公司与商户是平等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或行政管理关系。兴正元公司只是根据《租赁合同》等对商铺进行管理,并非为经营者提供便利和帮助,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店铺赔偿1.2万元 兴正元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匡某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女包,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被告兴正元公司在接到警告函后,虽发出整改通知,但并未对商铺整改的效果进行检查,致使匡某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仍继续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赔偿损失33.2万元,因未能提供损失的充分证据,不予全额支持。去年底,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匡某销售侵权商品,赔偿路易威登1.2万元,兴正元公司在匡某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宣判后,路易威登以赔偿数额极少等为由提出上诉。日前,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