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称,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6月24日,经多方核实的一份名为《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下称《补充说明》)显示,发改委对企业债进一步放开限制,允许借新还旧。
《补充说明》称,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发改委2013年底提到了企业债可以借新还旧,但后来就没有下文了,直到今天这个文件下发,才确定可以操作。”北京一名券商固收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发改委曾于2013年底答记者问时公开表示,因平台公司项目建设资金出现缺口,无法完工实现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可考虑允许这些平台公司发行适度规模的新债,募集资金用于对已发企业债券和高利融资募投项目的“借新还旧”,确保不出现“半拉子”工程。
“这份文件之前,在企业债发行的实际操作中,企业债资金只是允许偿还募投项目的贷款,现在则放宽了;而补充营运资金方面,之前要求,只有省级企业或产业类企业才能这么做。”上述固收人士补充道。
《补充说明》还规定,允许满足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它高成本融资。这些条件包括: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在建募投项目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
“也就是说,要么有收益,要么有抵质押担保,开了之前通过企业债券或高利融资渠道进行融资的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续发企业债、借新还旧的口子,防止城投出现还不上钱的情况。”前述券商固收人士分析称,新的公益性项目还是要按照43号文的要求,通过发行地方债来解决。旧的公益性项目发企业债则需符合此前财政部、人民银行[微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也就是说,允许发行企业债的公益性项目,仅限以前通过企业债券或高利融资渠道已经融过资的存量项目。
此外,《补充说明》还对目前社会资本参与热情不足的PPP项目提供支持,规定“按照国办法[2015]42号文件已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城投公司开展规范的PPP项目发债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且“社会资本方在参加PPP项目招投标时,可将发行企业债券纳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并同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由省级发债改革部门提前预审。”
“一方面,过去集中建设的基建项目陆续到期,但因43号文使城投剥离了地方政府信用,PPP短期难放量的背景下,在建工程和和建成但暂时未产生现金流的项目有流动性缺口,在存量金融风险防范的要求下,需要新的融资渠道来抵补;另一方面,在外需疲弱、房地产下行、私营部门投资意愿不强的背景下,新增基建投资又是唯一切实可行的稳增长办法。”民生证券研究院首席债券分析师李奇霖称,总体来看,该1327号文的《补充说明》进一步放松企业债发行,存量上是为了防范债务风险,增量上了是为了经济稳增长。
“公共部门加杠杆与私人部门去杠杆对抵,信用扩张下降速率有望减缓,利率走势维持震荡,城投信用风险担忧继续下降,但三季度城投的供给冲击需防范。”李奇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