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乔丹与“中国乔丹”长达4年的商标权拉锯战迎来了最终结果。
12月8日上午,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系列案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宣判: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最高法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3件“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此外,虽拥有“乔丹”商标已多年,但乔丹体育仍被最高法认定乃“主观恶意注册”。
官司长达4年终落定
最高法的最终宣判,在外界看来,意味着“乔丹”商标争夺中,“飞人”迈克尔·乔丹获得胜利。
在昨日上午最高法宣判决后,乔丹随即向媒体发表了公开声明。他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
“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乔丹还说。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最早还要追溯到4年前。
2012年10月,乔丹对乔丹体育注册的68件商标提出争议,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未获批准。此后,乔丹相继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均被驳回。不甘心的“飞人”,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去年,最高法已裁定其中58件商标的归属,剩余的10件商标到今年进行了审理。
昨日,查询发现,上述10件商标中3件商标均印有不同字体的中文“乔丹”二字,另外涉案的7件商标,则主要为“QIAODAN”字样或带有“qiaodan”拼音标的图形。
对此,最高法宣判认定,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乔丹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最高法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驳回乔丹再审请求。
被认定“主观恶意注册”
在这场商标归属拉锯战中,始终有一个争议焦点——乔丹体育究竟有没有主观故意注册“乔丹”商标,“蹭”乔丹的名气得到商业利益?
在几次庭审中,乔丹体育申辩称,由于重名的原因,姓名与自然人之间,难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一定提到乔丹,就一定指向原告。”
而在本次判决中,最高法明确表示,商标评审委员在之前判决中对于“乔丹”二字“唯一对应”的指标过于严苛,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还认定迈克尔·乔丹本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如此认定的依据有哪些?最高院表示,在从1984年起的近30年时间中,我国的权威期刊、报纸,都以中文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本人,中文“乔丹”二字已经与其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
“调查的数据,与本院认定的前述事实可以相互印证。”最高法表示,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
同时,在此次判决中,最高法还认定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是主观恶意行为。
最高法认为,乔丹体育在明知乔丹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并未与乔丹本人协商谈判,获得许可及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乔丹体育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并且,使乔丹体育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就实现乔丹本人为其代言的效果。“因此是主观恶意注册行为。”
“乔丹体育在2000年的时候注册该商标,客观地讲,目的是什么?乔丹体育早期的发展,的确离不开“乔丹”二字带来的名气。”一位体育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而在迈克尔·乔丹本人还拥有自主品牌Air Jordan的背景下,双方存在根本上的利益冲突,未来和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