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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进场费”,何时冷静?——透视中国纺服业零售渠道潜规则

发表时间:2011年02月02日    作者:刘春志

  在纺织服装业销售渠道中,商家超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强制收取各种进场费用、不规范促销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国内和国外纺织服装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因为这些问题不但会损害供应商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零售业自身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商场强制收取“进场费”,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全球经济不景气促使多个国外品牌甚至奢侈品牌纷纷涌入中国市场,加之一直以内销为主的国内品牌快速扩张终端销售渠道,导致大批纺织服装品牌同时计划进驻商场、超市等抢占市场,致使 “进场费”不断被提高,且愈演愈“痛”!
 
  何为“进场费”?

  进场费(也叫进店费),是商场或超市利用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向供货商收取的一种费用。目前,各种超市、商场(含大卖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有合同内和合同外两种。合同内收费主要为上架费、月返费、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等,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来。而合同外收费往往由合同内的收费项目“衍生”出来,如所谓的条码费、端头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花篮、空飘、地贴、墙贴、灯箱、DM特别广告、人员管理等费用。

  这些名目繁多的进场费中,一类是相对合理的收费,如新品上架费、促销费、返利等,因为这部分商品占据了商场或超市的货架资源和人力资源,供货商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猫腻”主要出在另一类不合理收费上,且这类收费占了进场费的“大头”,如店庆费、补损费等,还有的收费是假借各种名义收取,甚至采取账外暗中收取的方式。

  供货商:面对繁多进场费,已忍气吞声多年

  所在城市是内陆不很发达的山西省太原市,经过多日走访商场,如华宇、茂业、梅园百盛、铜锣湾、东方红、柳巷百货、王府井等太原知名大商场,同时与纺织服装代理商和供货商、工商税务部门、业内人士等了解有关纺织服装行业的进场费问题,总结出太原“纺织服装进场费”已收取多年,而且逐年提高,特别是今年。包括的项目主要有:新店开张费、老店翻新费、商场海报费、端头费、新品上柜费、人员管理费、促销堆头费、服务费、咨询费、送货不及时扣款、补损费、无条件折扣、有条件折扣、配货费、进场费、条码费、违约费、商品存放超期仓储费、DM邮包费、广告支持费、节庆费(元旦、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种种让利返利等30多种费用。

  相应的费用高低还要根据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市场定位、价格、商场级别、客流量、专柜位置等等调整。在太原市场一般像茂业(原联洋百货)、百盛等一级商场的纺织服装品牌进场费一般在2—5万左右,最高的进场费用当属府西街的华宇国际精品商厦了,特别是国际奢侈品牌——路易•威登LV成功入驻后,华宇的“身价”更是疯狂提高,二线及以下品牌免进,其他品牌至少10—20万的进场费,而且还
  要“找关系”。

  国内某一线男装品牌的山西总代理边总向记者透露,高端纺织服装品牌终端销售渠道一般只有两种,一是开专卖店,二是进驻商场。开设专卖店高额的房租、装修等等各种费用至少投入30—60万,进驻商场即使交一般只需要交几万最高10万的进场费,而且专卖店的目标顾客数量和质量等等也显然没有商场里有优势。面对这样两种渠道模式,我们只能忍气吞声等选择商场了。边总还向记者诉很多“苦”:“进场费及公关费用占去了全年纯利润的20%—30%呢,因为想进商场的品牌太多,合同签定、进场费、产品采购单、货款结算‘大权’都掌握在商场手中,商场老总、部门经理、进货部部长、楼层经理、柜台小组长都要‘照顾’好,这样的‘公关费’是每个代理商供货商都不可避免的。说句不好听的,商场打个‘喷嚏’,我们都要‘随份子’。”

  据内部人士透露,商场每年的存利润的40%是来自“各种进场费”,比如一年纯利润是1亿,那么至少有4000万是“进场费”。

  商家:进场费符合国际惯例,我们生存压力很大

  在采访过程中,众多商家一致认为,“商场收取进场费是参照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无可厚非。而目前国家还没有对此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不准收取进场费。商场收取的进场费只要是手续完备,并能开具有效的含税发票,就应该是合法的。”

  国内商场的经营压力也的确越来越大,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从2005年起国内零售业全面开放,包括日本伊势丹、韩国乐天百货等世界零售50强的近15家已经进驻中国。根据AC尼尔森机构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本土零售企业的平均单店销售额仅为国际零售商的一半多一点,9%的利润率更是与国际零售商的24%相差甚远。

  供货商和商场博弈:前者是游戏者,后者是制定游戏者

  目前在国内销售渠道中,商场相对少,各个品牌的供应商相对很多,导致商场的专柜数量是供不应求。所以在这场商业游戏者,商场显然是游戏制定者——进场费收多少、怎么收、什么时候收、项目都有哪些等等都是由商场制定;供应商是游戏参与者——商场怎么出牌,供应商就怎么接招,只有招架之功,并无还手之力。

  国家相关部门,包括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近几年先后下发了多次文件、要求、管理办法等等,但随之进场费从台面转向幕后,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太原某商城招商部寇经理更是直截了当地表态:“不要去谈什么国家规定政策,只要违反了市场的基本规则,即使制定了也和没有制定毫无区别。”

  对目前在供商博弈中处于弱势的供货商们而言,国家何时能为他们拨开天空中的层层阴霾呢?

  国家权威部门负责人:禁止商家收“进场费”,禁止延期交付供应商的货款

  对于商家所谓的“国际惯例”道理,早在2003年,现任国家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在其担任国家经贸委市场管理局局长时就“国际惯例”进行过解释,他说:“调查发现,目前大部分商场收取进场费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是合理的。比如广告费,超市里摆放着几万种商品,单单宣传你的当然要收取相应费用;比如促销费,各种商品到了连锁店后,店里还要重新为你的商品设码,适当收费也是合理的。但店庆费、赞助费等等众多名目的费用让供货商承担是不合理的,而且有的收费根本不写入合同、不给发票,这都是不合理的。按照合同约定,超市逾期不付给供货商货款,是完全不合理的,一定要依法制止。”

  业内人士:“不反对进场费,反对乱收进场费”

  “我们并不是反对收进场费,我们反对的是乱收进场费。”山西八同实业集团董事长樊晓军对记者解释到,樊总是中国代理商中的国家级营销精英,其公司代理宝洁等众多品牌,每年销售额2亿多,早在2006年就筹备中国代理商联合会,抵制商场进场费行为,同年担任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会长。对于商场收取进场费,樊晓军等作为中国优秀代理商代表最具发言权。樊晓军所说的乱收进场费主要有两类,一是不平等的合同,所有的条款都由零售商制定,作为乙方的供应商没有谈判权;二是签订了合同,但零售商不按合同严格执行,中途增加收费项目,不按合同结款等。同时,樊认为,目前中国商场、超市的利润一大块来自于进场费,供应商只要自己生意好,也愿意给零售商多交费用,只要所交的费用在合理范围之内就可以了。

   “进场费不是收不收取的问题”,清华大学的李飞教授对此问题的看法是,“进场费如何收,收多少,并且按合同执行才是实际的问题。”

  对于商场到底应该收取多少进场费才合理?商家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如大型企业可多收,中小企业则可少收,假如不收则无法控制进场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同时,是否涉及商业贿赂也是进场费争论的焦点之一。

  疯狂进场费,消费者买单

  “暗中收取‘进场费’导致不公平竞争,影响产品质量,最终影响的是消费者的消费水平。”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法律专家梁晓辉如是分析。

  商场为了获取利润、转嫁经营风险,提高“进场费”,让众多供货商叫苦,供货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润,只能把这部分成本转嫁到零售价格上或转嫁给生产商,厂家只好从原料、重量上做手脚,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专门研究商业的学者王芬指出,目前零售业利润形成经历了三个阶段:进销差价、向供货商要利润和向供应链要利润。“目前国内大多数零售企业停留于第二个阶段。”她说,随着零售业竞争日趋激烈,靠收取通道费用(进场费)赚取利润毕竟不能长久。“整合供货商资源、与供货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势在必行。”

  2009年10月,在106届广交会上,商务部外贸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将出台供应商和零售商公平交易条例,将重点规范国内零售企业的交易行为,比如禁止收取进场费,禁止延期交付供应商的货款等。

  让我们共同期待国家的相关政策尽快出台,供货商和零售商的合作关系尽快探索出新模式,疯狂的“进场费”尽早冷静下来,变成双赢的“合作费”。

  【相关链接】

  近年国家有关部委对打击“进场费”出台的相关措施一览

    200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其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业内专家认为,此通知表明政府承认了收取进场费的合法性,但并没有对合理性进行规范;
    2006年11月,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签订或续签合同费,以及不合规定的条码费、装修费、节庆费、开业费等费用;
    2008年2月,中央电视台权威节目《焦点访谈》,专题报道《不该收的“进场费”》;
    2008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四项措施,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包括严厉打击违反规定滥收所谓“过节费”、“入场费”、“促销费”等费用,切实维护流通领域商品经营秩序;
    2009年10月,在106届广交会上,商务部外贸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将出台供应商和零售商公平交易条例,将重点规范国内零售企业的交易行为,比如禁止收取进场费,禁止延期交付供应商的货款等。

  近年各省市对打击“进场费”出台的相关措施和各地商场自我抵制行为一览
    2004年5月,全国150多家企业的供货商、零售商、地方供货商协会代表、中国商业联合会供委会代表成立了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委会,专门负责讨论解决如进场费等不利问题;
    2005年2月,北京市商务局就出台《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正式施行,叫停商场超市的“进场费”,相关规定要求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等;
    2006年3月,在南京百货商业协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了《规范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倡议书》,南京中央商场、新百、金鹰、大洋百货等30多家商场联手抵制“进场费”形成公平交易环境;
    2007年5月,《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出台。该办法明确禁止商场收取进场费、店庆费、合同续签费、装修费、条码费等10项收费;
    2008年8月,山西省长治市75家商业零售企业签订《抵制商业贿赂承诺书》,承诺包括决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假借进场费、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向供货商索取商业贿赂等内容;
    2008年11月,武汉商务、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六部门联合公布新规范,对零售业潜规则展开清理,重点打击进场费、赞助费等形式的商业贿赂,这是武汉首次就打击零售业商业贿赂行为出台相关行政规范;
    2009年,江苏省实施《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该办法在给商品条码立规的同时,还对商场、超市提出了要求:不得以此为名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稿件来源:《中国纤检》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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