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起诉中国企业乔丹体育侵权案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几位法律专家今天在京就此案展开讨论,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表示,就目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前景不乐观。他认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
“乔丹获得了很多同情,从法理的角度来讲,他起诉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中国的司法裁决)不仅仅只考虑法律问题,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岳运生说,乔丹体育现有将近30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从经济发展角度,从民生角度,从就业角度都有很大的影响,这些因素恐怕是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不能不考虑的。
岳运生认为,此案最终有可能会选择庭外和解,“因为双方体量都很大,尤其对乔丹体育来说,它已经过会准备上市,在这个节骨眼上输不起。如果最后的结果对它不利的话会选择与对方和解。”
他同时表示,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乔丹体育都肯定是输家。“按照法律来衡量,你(乔丹体育)恐怕还没有超出法律底线,但在商业道德层面上肯定不是那么诚信,不是那么道德,其企业形象、企业声誉肯定会受很大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教授认为,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听到这个乔丹体育,我的感觉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就是利用名人的声誉去做生意。(虽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商标),但它拥有的权利是有瑕疵的。”
李明德认为,乔丹体育侵犯的并不只是姓名权,而是乔丹的形象权,“形象权不仅是指肖像,而是包括姓名、声音在内的所有相关内容,最主要的是其中的商业性价值。”
但依照目前中国的法律,法院还无法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李明德表示,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形象权的概念,近期包括姚明、林书豪、赵本山等在内的名人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这类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更多地往《商标法》上靠,“而我们对于注册商标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总觉得注册了就有了权利,而我个人认为注册只是一个公告而已。”
曾当过法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表示,从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体育确实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案除了涉及到《商标法》,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民法通则》,还有《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相关名字,或者是造成歁骗的文字,乔丹体育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姓名造成混淆的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认为,乔丹是有可能胜诉的,“但诉讼有很多技巧,需要高智慧,包括证据的征集和诉由的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冯晓青表示,现在很难预测“乔丹案”的最终结果,但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原告乔丹即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被告撤销现有商标,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限制使用,给乔丹体育加上一个区别性标志,割断其与美国乔丹的联系,避免消费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