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则对单位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还建议再增加“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的规定。
企业罚员工款 老板将被罚钱
迟到罚100块、没完成任务罚500块……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企业或者单位随意处罚员工的事情经常见诸报端。这种情况或将因为修法而改变。
广东省人社厅厅长欧真志介绍草案修订情况说明时表示,修订该条例一个亮点就是,强化了法律责任。草案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经济处分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经济处分侵害休息权亟待禁止
省人大财经委对该条例也提出了审议意见。该委认为不单在具体条文中规定处罚措施。还应该在条例第15条加上原则性的条款,即“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解释,因为一是原来企业据以实施经济处分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除法定代扣责任及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减劳动者工资。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
省人大财经委表示,现实中很多企业肆意通过实施经济处分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亟需在立法上明确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