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绿大地、万福生科等之后,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案再度引发众人关注。由于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虚增利润,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开出50万元的罚单,相比其虚增的3.44亿元利润来说,可谓微不足道。从2006年至2011年连续6年亏损,南纺股份本应退市,却凭借造假躲过此劫。相比境外,A股市场造假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一直深受诟病,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迫在眉睫
5年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3.44亿元的上市公司,仅被予以警告和50万元罚款的处分;涉及的12名高管也仅是被予以警告,以及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处罚……正当市场人士质疑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开出的罚单“过于低廉”之时,南纺股份却止跌反弹,5月28日收报5.36元,涨2.29%。
历时两年多,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立案调查终于有了结果。然而,处罚结果一公布,引起了轩然大波。
“会不会找律师援助发起维权还没定。按照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处罚态度,即便发起维权又能怎样?”作为南纺股份曾经的小股东、股民田华(化名)表示,“造假不被严惩,A股还如何安身立命?”
在一部分法律界人士看来,监管机构的处罚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无瑕疵,这是一个完全“依法”执行的处罚结果,关键是法律滞后了。但在证监会主席肖钢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当下,这样的结果或许用“失望”已不足以形容广大股民的心情。
虚增3.4亿罚50万
要找到南纺股份的股东并不容易。作为一家从事纺织、轻工、化工、医药等10多个门类、近千个品种的进出口公司,在当下以战略新兴产业主导的股票市场中,南纺股份很难引起投资者的关注。
从交易所公布的交易异动数据上,就能看出端倪。2009年至今,南纺股份仅在交易异动榜单中出现过17次,其中,有8次出现在2013年6月至8月,这正是南纺股份“脱帽摘星”的关键时间点。此外,公司几乎没有在各大机构投资者的持股名单中出现过。
“当初买入,只是觉得公司股价比较便宜。”几经周折,记者找到了田华,他在2006年以每股2元的价格买入南纺股份,这是他买入的第一只股票。
田华回忆说:“持有南纺股份的时间挺长,断断续续持有到2008年,公司股价最后涨到过13元。不过,没能在最高点减持。”
2008年3月,公司股价回落到12元左右时,田华清空了南纺股份,收益颇为可观。
之后,2010年和2011年,田华还分别买入过南纺股份,但由于时点不对,皆是割肉离场。
2012年3月,南纺股份发布公告称,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从那时开始,田华重新开始关注南纺股份,但不是关心公司的股价,而是关注案件的进展。
“三次买卖,总的来说是盈利的,但如今知道公司财务造假,再回想当初的买卖,不知道要说是幸运,还是可笑。”田华勾起嘴角,满是无奈地说。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统计,从2006年至2010年的5年时间里,南纺股份分别虚构利润为3109万元、4223万元、1.52亿元、6053万元以及5864.12万元,合计虚增了3.44亿元利润。其中,2010年,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比例达到5590.73%。
巨额的财务造假已经直逼近年来最为轰动的绿大地财务造假案。
2011年证监会和检察机关查明,绿大地在上市前的2004年到2009年间,合计虚增资产3.58亿元,虚增收入5.46亿元。
证监会给绿大地的处罚是: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公司11名高管,则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处罚。
对南纺股份的处罚也相仿。其中,对公司的罚款为50万元。包括前董事长单晓钟、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在内的12人,则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其实,绿大地的判例就应该让投资者意识到南纺股份的处理结果。”田华说。不过,他还是寄予希望,南纺股份能够效仿万福生科,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南纺股份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可能性并不大。万福生科是中国首个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创业板公司,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并且当时的保荐券商平安证券处于多事之秋,有一定的诉求,才最终导致赔偿基金的出现。而南纺股份并没有设立赔偿基金的动力。
躲过退市危机
如果说绿大地的案例是在缺乏退市制度情况下的处理,那么在退市新规出台之后,南纺股份在连续5年虚增利润的背景下,还能“不死”,且被罚金额还如此之低,着实让人费解。
根据公告,2006年至2010年,南纺股份的利润总额均为负,此外, 2011年年报亦显示,公司净利润同样处于亏损状态。按照交易所的退市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而连续4年亏损则要被退市。
对于南纺股份仍能“存世”的原因,证监会的解释是,公司未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月23日表示,2012年4月28日,南纺股份披露了2011年度报告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06年至2011年连续6年亏损。据此,2012年5月3日起,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此后,公司公布的2012年、2013年年报显示连续两年盈利,由此,公司未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邓舸表示,《股票上市规则》未将追溯重述导致连续3年及3年以上连续亏损作为直接退市情形。
为了证明追溯带来的负面影响,证监会还举例称,2002年追溯重述后连续3年亏损的ST生态曾被作出直接暂停上市的决定,当时市场反应强烈。此后修订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的情形,首先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此后,是否暂停和终止上市,主要取决于公司接下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对于这样的结果,舆论一片哗然。言辞一贯犀利的财经评论员叶檀质问,南纺股份和万福生科相比,造假性质一样恶劣,却没有被要求设立巨额赔偿基金,造假的前任高管与渎职甚至参与造假的中介被轻轻放过,为何差别如此之大?
在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看来,证监会的处罚在法律依据上并没有问题。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张远忠表示,这样的处罚存在两个缺陷:一是证监会在处罚之后,应该把该案移交司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该案件于2012年立案,案件调查结果两年之后才公布,这让“迟来的正义”存在了缺陷。两年时间对造假者来说是拖延时间,对其他遵纪守法的上市公司来说则有失公允。
事实上,关于财务造假而移送司法并非没有先例。同样是绿大地案,在行政处罚之后,被移交司法。最后,昆明市中院作出判决,认定绿大地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募集资金3.4629亿元,并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绿大地原公司财务总监蒋凯西、原财务顾问庞明星、原出纳主管赵海丽、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监会在南纺股份的处罚决定书中,有这样一段话,“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据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介绍,《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期是两年。
而上述5名高管,均在2009年5月任期届满之后离任,证监会于2012年3月立案,确实无法追溯到上述高管,但南纺股份2006年至2009年虚构利润的情况却是在该届管理层的任期内,自然难辞其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高管已经从南纺股份的管理层离职,但并未离开公司的“圈子”。
2013年年报显示,曾任南纺股份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的胡海鸽出任南京海鲸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南纺股份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记者还发现,证监会处罚的12人中,目前仍有两名独董和一名高管在南纺股份任职。
张远忠呼吁,证监会后续能够将案件移交司法进行处理。
宋一欣表示,部分法律规定已经明显滞后。比如,《证券法》规定,对于财务造假的最高罚款金额是60万元。相比绿大地、南纺股份虚增的过亿元利润,这样的处罚金额明显过低,无法起到威慑作用。有股民在论坛上吐槽:“造假成本如此低廉,我也愿意造假!”
国务院5月9日发布的新“国九条”明确指出,健全法规制度,推进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其中,首次提出“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监管层目前正在修改《证券法》,应完善退市条件,只要满足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毫不手软,这样才能对财务造假等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造假前科累累
作为一家南京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南纺股份并非只有财务造假一项污点,而是“前科累累”。在2012年证监会公告对南纺股份立案调查之前,公司的几位高管就已经遭到调查。
2011年1月,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及董事赵万龙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单晓钟提及“由于退休年龄已过”,申请辞去南纺股份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年7月8日,前财务总监丁杰和原副总经理刘盛宁也提交了辞职报告。对此,南纺股份发布公告称,丁杰及刘盛宁就单晓钟的离任审计工作接受了相关部门的调查。
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公司未公布调查结果。一直持续到2012年。当年11月,上交所公开谴责南纺股份。上交所认定,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单晓钟、前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三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认定三人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职务。
当时交易所表示,2012年初,南纺股份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查,对2010年期末净资产及当期损益进行了一系列追溯调整,因追溯调整后连续数年亏损,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查明,造成公司以往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原因主要有:虚增合同收入;以境外融资业务虚构为转口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少结转营业成本;利用转口贸易回款,调节客户往来款,达到调节坏账准备等目的;长期挂账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应收出口退税款,以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以上事实表明,公司涉嫌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年度报告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尽管作出以上判断,监管部门却没有进一步的处理结果,只是2013年《南京日报》一则新闻报道显示:审计发现,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原副总经理刘盛宁、原财务总监丁杰等6名高管人员,私设“小金库”2亿多元,大部分资金被高管侵吞、私分。2013年5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单晓钟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2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被判刑或处理。
不仅虚增利润,南纺股份还曾经骗取出口退税。2000年至2011年期间,公司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1033.74万元。
此外,2012年9月,南京市审计局发布《2012年第1号: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至2010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的报告显示,南纺股份管理层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和浪费。报告明确指出,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存在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舞弊发生风险加剧。如今看来,是一语成谶。
塞班斯法案的经验
财务造假在每个资本市场都存在,但针对造假的处罚最具有代表性的则必须从美国说起。在安然和世通等一系列的造假丑闻暴露之后,美国出台了极其严厉的塞班斯法案(下称“SOX法案”)。
SOX法案有多个条例值得中国借鉴。比如,该法案规定,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呈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财务报告予以保证,以确保其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违反证券法规而重编会计报表后发放的薪酬和红利,应予以退回;如果知道定期报告没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仍作出书面保证的,将被处以最高达100万美元的罚金和(或)最高达10年的监禁;若蓄意欺骗,则将被处以最高达500万美元的罚金和(或)最高达20年的监禁;若违反证券法规,高级经理人员破产时,其个人债务不得免除。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该法案规定,如果SEC实施一项民事惩罚或命令,要求违反证券法的人士返还所得利益,那么该利益应归于为受害者而设的基金里。
上述法案还延长了目前对有欺诈、操纵或欺骗等违反联邦证券法而产生的民事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值得注意的是,SOX法案非常强调企业内控。该法案404款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出具一份由独立董事签署的代表董事会的报告,说明该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其他重要管理方面主要弊端在哪里。同时,还要求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每年上市公司必须出具一份自我披露弱点的报告,外部审计师还要独立再出一份报告。
目前来看,中国上市公司尽管聘用了独立董事和外部审计机构,但其作用却微乎其微。
“安然和世通事件发生在2001年和2002年,美国在2004年便出台了SOX法案。绿大地案发于2011年,万福生科案发于2012年,如今已经是2014年,希望能在今年看到新法规出台。”田华的期望也许能代表千万中国股民的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