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新年再迎新规范——中国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企业前,需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商务部等七部委25日印发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将实现全口径对外投资管理(既包括非金融类对外投资又包括金融类对外投资),各部门定期将备案(核准)信息和报告信息通报商务部。商务部对信息进行归类汇总,并发送各部门共享共用。
若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商务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下一步还会研究制定对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如发现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管理部门将把有关问题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参赞韩勇表示,《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下一步推出《境外投资条例》及立法打下基础,“(信息报告)对企业会有一定负担,但负担不大。如果是合规企业,材料都是现成的,真实提供材料只会促进(投资),不会阻碍。”
多位“走出去”领域业内人士称,《办法》的核心是保障对外投资的理性,鉴别和杜绝以转移资金等为目的的虚假对外投资。一位在北京协助企业“走出去”的律师介绍,他上周得知的最新进展是,拿到核准或是备案的企业,银行一周内就可以完成换汇手续。
对外投资质量趋高
2017年中国吸引外资平稳增长,对外投资的非理性趋势也得到遏制。
商务部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652家,同比增长27.8%;实际使用外资8775.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9%;我国境内投资者全年共对全球174个国家和地区的6236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200.8亿美元,同比下降29.4%。
韩勇称,预计2018年对外投资规模将比较平稳,但将是更高质量的对外投资。
过去多年,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从不同角度统计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现在,对企业定期披露信息及报告的监管正在加强,逐步建立更全面的统计口径,并试图挤出水分,逐步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联合国贸发组织投资司官员梁国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经过去年的行动,泡沫已经挤得差不多了,对外投资不会再出现2017年这样的大幅下降。此外,监管层已清晰界定了非理性投资涉及的领域,并已写入法规,这意味着“抑制非理性投资”的政策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了。
“我认为,今年对外投资会在去年大幅下降后企稳。”梁国勇说。
对外投资领域的一些业内资深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受政府鼓励及符合产业政策的对外投资,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正常的项目申报和资金出境也没有问题。
上述律师举例说,上周和银行沟通的结论是,如果获准拿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的核准或是备案后,银行一周内就可以完成外汇登记程序及放款。同样的业务,去年大概需要3~6个月,“看起来,整体外汇(流出压力)没那么大了。”
监管与便利化的平衡
虽然经过两年努力,对外投资中的非理性泡沫已逐步挤出,但对于监管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做到监管与便利化的平衡,并探索建立长期的可行性制度。
首先,目前没有能够反映对外投资全貌的统计制度。上述一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之前的对外投资数据统计没有统一的归口,导致数据较为混乱,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只需银监会审批。而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对外公布的数据也有所差别。
2016年3月,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根据可比口径,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整个国际投资的发展趋势在2014年出现重要的拐点,中国从原来以资金输入为主的国家,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家。他也首次承认,当时公布的对外投资统计数据并不是很全面。
此次,《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均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制定;当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韩勇解释说,主要信息包括两类:生产经营信息及重大事项,这能帮助政府做好宏观监测,了解资金流向,并制定符合实际的精准政策,以对整体对外投资做到引导规范,为建立良好环境打下基础。
上述律师称,《办法》的重点督查范围比之前更广泛了,列入了事中、事后事项。之前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只要求事前备案/核准,以及再投资变动时需备案。这次,一方面增加了定期信息披露要求,另一方面各部门还要进行联动式的事中事后备案/核准。“说明商务口对于境外投资的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变得更严格了。”他说。
事实上,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人士都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办法》最重要的目的之一,还是加强监管,防止以投资为名将资金转移境外。
商务部官网发布的《办法》解读称,《办法》规定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对象是境外设立的企业,这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同时进一步明确该境外设立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但同时要强调,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去年12月2日曾强调,2016年底,几个部门针对非理性的对外直接投资采取了阶段性管控措施,到目前已经基本上退出。
商务部合作司司长周柳军则在2017年末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监管方面依然会支持“战略清晰、坚持主业”的企业捕捉海外投资的商机。
周柳军同时表示,推进立法,从国家层面推进制度设计是下一步计划。除了推进《境外投资条例》的出台,还会推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出台,加强“走出去”合规性审查和境外大项目协调,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