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纠缠、争执了数年的商标案又有新的动向。3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乔丹体育表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标志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广告(竞价排名)中,属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对此,“耐克体育”和“耐克商业”表示,被告没有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志用于其官网,只是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并未当场宣判。
翻阅过往资料可知,有关乔丹“李逵”、“李鬼”之案,自从2002年起,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耐克方面就曾共计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和“qiaodan”提出异议,在2013年,更是提出800万美元的赔偿请求。
而乔丹体育方面的人在庭审后表示,本次诉讼主要是“希望打破僵局”,他们认为在案件受理前,公司已经主动注销了部分防御性商标以示善意,但“乔丹”注册商标是经国家行政审批合法使用的权利,不可能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