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债权形成情况2010年3月19日,接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 (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关于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公司债权人葫芦岛市商业
银行站前支行以锦化氯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锦化氯碱财务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葫芦岛中院申请对锦化氯碱进行重整,葫芦岛中院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采取管理人模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
2010年4月28日,召开了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中管理人
报告债权审查情况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共有480家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确认,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745,530,058.81元。
近日,经过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自查后报告,在确认债权过程中公司管理人确认了一笔公司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贷款17,876万元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普通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2007年本公司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在中行葫芦岛分行贷款6810万元提供担保。此笔担保已在2007年、2008年锦化氯碱的
年报和2009年2009-072临时公告中进行了披露。同年原控股子公司葫芦岛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在中行葫芦岛分行贷款11,066万元提供担保,现葫芦岛动力热电有限公司已被吸收合并入本公司,以上两笔担保合计金额为17,876万元。2009年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化集团”)以其持有的6000万股国有股质押给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为此笔华天公司的17,87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9年7月6日根据锦化集团与中行重新签订的2009年葫中银质字第23001号的质押合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押登记手续。同时双方约定解除本公司担保责任,但此后由于工作疏忽,公司并未与中行葫芦岛分行签订撤销锦化氯碱原担保行为的书面协议。
至此,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在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申报债权时将此项17,876万元担保形成的包括利息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1,918.16万元进行了债权申报,管理人确认了此笔或有债权。
二、担保形成的或有债权对公司的影响由于2010年7月30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将上述或有债权形成的债务列入普通债权组履行清偿责任,具体按债权人9万元以下(含9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清偿;
债权人超过9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照5%的比例清偿。经财务机构测算具体公司将向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支付1,104万元,影响当期净利润减少1,104万元.由于上述款项已从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统一安排,且尚未受偿的或有负债将在按照破产重整计划偿还完毕后依法解除,因此不会对破产重整后的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41,744.80万元,占2010年中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82%。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