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5月19日,公司破产管理人披露了《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69)。公司接到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锦化集团”)转来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立一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登公司”)下达的(2010)辽立一保字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回执》,获知: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以下简称“葫芦岛中行”)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锦化集团持有的公司法人股6000万股,冻结期限自实施正式司法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二年。
2010年9月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辽民二初字第16号,因葫芦岛中行申请撒诉,辽宁省高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中行撒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葫芦岛中行已缴纳1,143,692.91元,退回571,846,45元。
鉴于葫芦岛中行已撒诉,已轮候冻结的被申请人锦化集团持有的公司法人股6000万股应依法解除司法冻结,目前尚未办理解除冻结手续。
2010年7月30日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以竞拍方式受让了锦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90,126,969股A 股股票及锦化集团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长期股权投资等有形资产。同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2号裁定确认此项资产转让交易。方大集团竞拍股份成功后成为公司的潜在控股股东。方大集团此次竞拍获得的190,126,969股本公司股票,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原锦化集团持有的这部分190,126,969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仍处在司法冻结状态。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