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问题愈加突出
服装时报:一些电子商务网站从品牌的海外经销商处获得产品并在网站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优质品牌商品的确是件好事,但这样的行为却侵害了这些品牌在中国的经销商的利益。您认为这是互联网的开放精神与传统商业的冲突吗?
戴嘉鹏:这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平行进口”,这不是今天才有的。平行代理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存在,只不过在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日益发达的今天,这个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很少有国家对商品流通的纵向渠道进行保护,因为这种保护造成了生产商(或品牌商)对渠道的垄断,从而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侵害。
传统商业中,一般是生产商(或品牌商)通过与代理商、经销商之间的代理协议,控制商品的流通渠道和价格,这种协议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在传统的商业环境下,也有所谓的“窜货”行为,但没有今天这么突出。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模式下的渠道控制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传统的生产商(或品牌商)在使用各种手段维护自身传统流通渠道的同时,必须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大潮流。即使他们现在通过一些法律手段取得了胜利,但这种胜利只是局部性和阶段性的。一方面电子商务大趋势浩浩荡荡,无法阻挡,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众多的情况下,法律维权成本高,且效率很低。实际上一些生产商(或品牌商)已经在着手在电子商务方面做出积极的探索,努力去通过电子商务优化商品流通渠道。从长远来看,受到冲击最大的可能是传统商业模式中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
服装时报: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销售的产品是正品,只是未获得授权,品牌商是没有权利追究电商的法律责任的。”但乐卡克的胜诉是对这一观点的有利反驳。您觉得商标权穷竭原则在互联网上是否适用?
戴嘉鹏:其实仔细分析判决书就会发现,法院在本案中对商品权穷竭原则在“平行进口”中是否适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院通过证据认定本案中走秀网的行为不构成“平行进口”,也就没有必要对“平行进口”是否属于合法销售行为进行阐述,所以也谈不上乐卡克的胜诉是对商标权穷竭的有利反驳。
个人认为,商标权穷竭的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依然是适用,生产商(或品牌商)将其产品投入市场后即失去其产品流通渠道的控制权,即便有控制权,也只能限定在与其有渠道流通协议的代理商或经销商之间,不能约束到之外的第三人。否则,势必对市场流通和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是否分开授权取决于经营策略
服装时报:走秀网曾在去年呼吁: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尽快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为电商渠道正名,而不是任意地便被冠以“假冒”的罪名。你们如何看待这一呼吁?
戴嘉鹏:其实本案并没有对电子商务的“平行代理”或“平行进口”是否合法问题给出任何结论,不是一个“标杆”案例。但在业内或者公众间会造成电子商务的“平行代理”或“平行进口”是违法行为的错觉,在一段时间内会造成不小的混乱。国家相关部门应放眼长远,权衡利弊,尽快对电子商务的“平行代理”或“平行进口”问题进行立法,明确何种情况属于合法,何种情况属于非法,从而避免市场经营规范的不确定性,促使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服装时报:在国外,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的授权界限明显。某地区的线下代理商若把产品放到网络销售,这样做是违法的,但在中国,这种界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区分。你认为这是中国法律存在的空白点吗?
戴嘉鹏:我认为这种授权只是生产商(或品牌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约定,如果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经销商禁止线上销售,而经销商擅自网上销售,生产商(或品牌商)可以根据协议追究经销商的违约责任。但这种行为不能通过立法予以禁止,更不能赋予执法部门对无授权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力。我们的立法和执法不能越位。目前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或者日常监管中要求经销商出具生产商(或品牌商)的商标授权文件,并以此作为是否为商标侵权商品的判断依据,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符合市场流通规律的。
服装时报:对于品牌商来说,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是否应该分别授权?
戴嘉鹏:这是品牌商自己的经营策略问题。